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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追授冯频同志“模范检察干部”称号的决定

时间:2024-07-13 11:44: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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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追授冯频同志“模范检察干部”称号的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追授冯频同志“模范检察干部”称号的决定



高检发[2000]11号




冯频,女,1969年2月出生,1988年经考试、考核,被四川省什邝市人民检察院录用,在该院起诉科工作,曾任书记员、助理检察员、检察员等职,1996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8年9月7日因病逝世。

冯频同志于1989年11月突患严重的尿毒症,导致肾功能衰竭,第二年进行了肾移植手术,手术后一直在医生监护下长期服药,边治疗边工作。在长达9年的时间里,她忍受了手术后排异反应、激素治疗等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生理和心理上都经受了严峻的考验。在各级党组织和同志们的关怀帮助下,她凭着惊人的毅力,坦然面对死神的威胁,以顽强的精神坚持在工作岗位上,直到生命的最后一晚,还在电脑上整理公诉发言和答辩提纲。她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上进,决心把有限的生命献给检察事业;奋发进取,努力学习法律知识,用几年的时间,取得了法律本科学历;秉公执法,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经手办案200多件,每年办案数量都名列前茅;工作认真细致,严把办案质量关,没出现一起错案,没错诉一个被告人。面对生命的挑战,冯频同志始终以对党、对人民的无比忠诚,让自己年轻的生命燃烧着灼热的火花,也使她的同事、朋友以及周围的人,心灵上受到净化和洗礼。她先后被评为什邝市人民检察院“办案能手”、什邡市“优秀共产党员”、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优秀女检察官”。

冯频同志的先进事迹,集中体现了当代检察人员对生命的理解、对人生的态度、对理想和事业的追求,展示了一个共产党员和一名检察官为检察事业鞠躬尽瘁、死而后已的崇高精神和博大的思想境界。根据冯频同志生前所作出的突出贡献,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追授其“模范检察干部”称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号召全体检察人员向冯频同志学习。认真学习她热爱党、热爱人民、热爱检察事业的崇高思想;学习她紧跟时代步伐,追求高尚人生,刻苦学习法律知识,争当人民满意的检察官的进取精神;学习她不畏疾病、生命不息、奋斗不止、顽强拼博的钢铁意志;学习她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工作极端负责的优秀品格。要以她为榜样,广泛开展向先进模范学习的活动,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严格执行“公正执法、加强监督、依法办案、从严治检、服务大局”的检察工作方针,坚持以人民满意为最高标准,抓住机遇,开拓进取,坚定信心,团结奋斗。为推进依法治国,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作出新的贡献!




2000年4月5日

卫生部复关于医疗放射线工作人员患放射病后的待遇问题

卫生部


卫生部复关于医疗放射线工作人员患放射病后的待遇问题
卫生部

答复
安徽、江西省卫生厅:
你厅所提关于从事医疗放射线工作人员患了放射病后的待遇问题,答复如下:
放射线科室工作人员患了放射病后,在治疗或休养期间,工资、保健津贴照发;经批准转地治疗的,按公费医疗规定报销医药费、住院费,车船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治疗无效而死亡的,按因公牺牲处理。



1964年5月13日

财政部、人事部关于1999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人事部关于1999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会字〔1998〕15号
财政部、人事部于1997年9月印发了《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
试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会字〔1997〕31号),对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
试有关工作做了调整。据此,现就1999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
一、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会计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
有关财政经济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2、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遵守职业道德;
3、取得会计证并在会计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二、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会计人员,除具备本通知第一
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高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2、中等专业学校非财经专业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3、中等专业学校财经专业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4、大学专科以上学历非财经专业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财经专业毕业。
三、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会计人员,除具备本通知第一
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专科非财经专业毕业,取得助理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五
年。
2、大学专科财经专业毕业,取得助理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四
年。
3、大学本科非财经专业毕业,取得助理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四
年。
4、大学本科财经专业毕业,取得助理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三
年。
5、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6、博士研究生毕业。
四、1998年底前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员资格的,可聘任会计员
职务,拟聘任助理会计师职务时,还须通过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19
98年底前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助理会计师资格的,视同取得会计专业技术
初级资格。1998年底前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师资格的,视同取得会
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非会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符合本通知
第一条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报名参加相同层次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
试。
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须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须
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六、调整后的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设三个考试科目,包括:初级财
务会计、成本会计、经济法基础;调整后的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设三个
考试科目,包括:中级财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法。
同一年度考试中三个考试科目全部合格者,方可取得相应的会计专业技术
资格。
1998年5月27日



1998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