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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与考试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22 22:58: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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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与考试管理办法

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政府


上饶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与考试管理办法
2004.08.01 上饶市人民政府
上饶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与考试管理办法

饶府办字[2004]160号
关于批转市交通局市公安局上饶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与考试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交通局、市公安局联合制定的《上饶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与考试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 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培训业户和学员的合法权益,满足道路运输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运管部门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的资质审查和行业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学员的资格审查、考试和驾驶证的核发。

第三条 交通运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四条 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必须坚持先培训,后考核发证的原则。


第二章 培训学校的设立

第五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业户必须向所在行政区域县级交通运管部门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 驾驶员培训学校的申办条件和审批程序:

1、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3)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2、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3、获得许可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户应具备的教学组织管理、人员、设备、设施、安全及流动资金等条件,应当符合《机动车驾驶培训户开业条件》(JT/T443-2000)中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 获得许可证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报教练车的牌证和教练员的审核备案。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停办时,应提前三个月向交通运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并做好善后工作,方可停办。


第三章 培训与收费

第九条 申请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应当到具有《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报名,报名时培训学校应当告知申请准驾车型的法定条件。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必须严格执行部颁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使用统编教材,保证教学时间,保证培训质量,并向交通运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送教学计划进度。交通运管部门对驾驶员学校的经营行为、培训质量要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应当作好学员的培训记录,记录中包括培训课时、教练员签名、驾校准考意见等,培训记录须经交通运管部门核实,并存入驾驶员档案。

第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由市交通运管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共同核定颁布。

第十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把好考试发证关。在受理申请考试的环节,要认真审核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得受理其申请。

第十四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定期向交通运管部门通报驾校的考试合格率和驾龄在3年以内的驾驶员的交通违法和事故情况,交通运管部门要设立驾校培训质量排行榜,定期向社会公布。对连续两次排名最后的驾校,交通运管部门要对其限期整顿,整顿期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停受理其考试申请。


第四章 考试与发证

第十五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在申请人预约考试后三十日内安排考试。

第十六条 考试科目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以及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的考试。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三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

第十七条 考试科目内容及合格标准按全国统一要求执行(附件1)。

第十八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十日后预约考试;

(二)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第十九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三,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报考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选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二)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三十日后预约考试;

(三)报考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四十日后预约考试;

(四)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六十日后预约考试。

第二十条 每个科目考试一次,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试终止。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预约补考。

第二十一条 各科目考试结果应当当场公布,并出示成绩单。对考试不合格的,应当说明不合格的原因。

第二十二条 每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单应当有申请人和考试员的签名。未签名的视为无效且不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三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考试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合格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已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一律无效。如驾校及教练员有考试舞弊、弄虚作假和变相买卖驾驶证照等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立即采取停考和停止发证等措施,并通报交通运管部门,进行停业整顿。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不含拖拉机。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内地公安机关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内地公安机关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2月25日
发改价格[2004]334号


公安部:
  你部《关于申请核定内地公安机关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收费标准的函》(公境[2003]167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内地公安机关办理5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收费标准为每证250元;补办5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收费标准为每证500元。
  二、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卫生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大型建设项目中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国家计委


卫生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大型建设项目中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

卫疾控发[2002]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计委:

党中央、国务院对大型建设项目中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十分重视,做好这项工作对于预防传染病、地方病的发生和流行,保护人民健康,促进西部开发,保障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施工区域疫病的流行,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从而影响大型建设项目工程进度,造成重大损失的事例,古今中外屡见不鲜。上述情况均系施工区域自然界存在的动物间流行的传染病,即自然疫源性疾病,波及到人间引发的。自然疫源性疾病主要是鼠疫、流行性出血热、钩端螺旋体病、狂犬病、布氏菌病、炭疽、斑疹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疟疾、登革热、血吸虫病等。我国每年自然疫源性疾病发病数约占全国传染病发病总数的5-10%,但其死亡率占传染病总死亡率的30-40%。此外,由于施工区域人口密集,生活条件和卫生条件较差,还易发生肠道、呼吸道传染病流行。施工地区的水和土壤中的某些化学元素的丰度变化也会引起地方性氟中毒、砷中毒等地方病的流行。

为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对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地区开展大型建设项目的卫生防病问题及法律责任有明确规定。但据了解,仍有相当一部分大型建设项目开工前,没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卫生学调查,施工期间卫生防疫措施不落实,给疫病的发生和流行埋下了隐患。有的施工和管理部门在经费管理中,卫生防病经费支出项目不明确,卫生防病经费落实不到位。目前,国家和地方投资的大型建设项目很多,特别是在西部大开发中,西气东输、西电东送、南水北调、铁路、公路和机场的建设等,施工区域基本都通过或就在传染病自然疫源地区内,加强大型建设项目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已刻不容缓。为此,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建设施工单位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卫生防病宣传教育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大型建设项目中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落实各项卫生防病措施。有关部门要在施工地区积极开展自然疫源性疾病等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增强施工人员自我保健意识,提高医务人员诊治水平。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做好施工区域疾病预防与控制的论证,提出疾病预防控制的有效措施,建立必要的医疗卫生保障机制。各建设部门和主要建设工程单位在其规划、设计和施工前,要根据卫生学调查结果和区域疾病流行特点,提出和落实工程中疾病预防控制的计划、方案和措施,积极开展卫生防病工作。

二、依法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兴办的大型建设项目开工前,必须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申请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学调查与评价,并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措施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卫生防疫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到现场调查,并提出该地区自然环境中可能存在的传染病病种及其预防措施的意见和结论。要认真做好部门间的协调与合作,对建设项目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卫生部统一协调落实。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促进卫生防病措施的落实。

三、做好大型建设项目中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经费预算,切实保障经费落实。各地要根据大型建设项目地区的自然疫源性疾病等传染病的实际情况,认真做好建设项目施工前的卫生学调查及施工中疾病控制工作的经费预算,并纳入建设项目工程经费中统一安排,明确开支项目,确保卫生防病经费的落实,切实保障人民健康和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二○○二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