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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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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市政发〔2003〕15号
2003年5月28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研究通过,现将《晋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规范政府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设勤政务实、廉洁高效、诚信负责、公正透明、奋发有为的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做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行使职权,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益,坚决贯彻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以及市政府组成部门各位主任、局长组成。
第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并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副市长按分工协助市长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它专项任务。市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代行市长职责。
第七条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事务,主持市政府办公厅工作。
第八条 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工作。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

第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
第十条 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大经济社会改革措施、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事项等,要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须进行周密的调查研究,并经过专家和有关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原则需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应根据需要召开座谈会,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加强督促检查。

第四章 依法行政

第十四条 依法行政是对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基本要求,其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和行为。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政府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五条 市政府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确保政府规范性文件质量。
第十六条 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由市政府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相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第十七条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界定执法机关职责,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工作。

第五章 工作安排

第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做出调整。
第二十条 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下发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厅适时作出通报。

第六章 行政监督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强化行政效能监察,促进廉政建设,保障政令畅通。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五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建立行之有效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具体执行。
县(市、区)政府有权对市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不断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妥善解决集体上访和突发事件。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同志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亲自接待和处理重要的群众来访。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主动接受舆论和群众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市政府网站建设,促进办公自动化和政务信息化,确保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提高依法行政的透明度。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长碰头会议制度。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市长召集并主持,市政府全体组成人员出席。视会议内容,吸收不属于市政府组成人员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县(市、区)长参加。根据需要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及市法院、市检察院和新闻单位的负责人参加。
会议主要讨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大经济和社会改革措施、重要工作部署、政府工作报告以及需提交全体会议讨论和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三十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每月召开2—3次,由市长召集并主持,副市长、秘书长出席。与议题有关的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根据需要邀请市人大、市政协分管领导参加。
会议主要研究讨论需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报告;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政府机构的设置和撤销事项;人事任免事项;其它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市长召集并主持,有关副市长出席。市政府秘书长、与议题有关的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
会议主要讨论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关系全市全局工作的重要问题;需市政府审定的机构设置、投资项目及资金问题;全国、全省重要会议的贯彻意见;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决定及重要文件;分管副市长在分工范围内难以决定的事项;市长确定的事项;其它需要提交市长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市长碰头会议一般每周二上午召开。由市长召集并主持。副市长、秘书长出席。副秘书长参加。
会议主要通报工作情况,安排下一步工作,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厅编印会议纪要下发执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办公厅。市长碰头会议议定的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厅督促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主要领导。
上述会议实行严格的请假制度,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到会者,须提前向主持人报告,并做好相应安排。
第三十四条 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其它会议要按照程序,从严审批。对确需以市政府名议召开的各种会议,需经市长、副市长或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方可召开。属综合性的全市大会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安排。会议经费按程序报市政府办公厅,由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长审批。各部门不得直接邀请市政府领导参会,确需邀请的按程序报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安排。

第八章 公文处理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受理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在有关方针政策、改革和发展、机构调整、重大外事活动等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其它必须由市政府解决的问题的请示报告。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或部门之间经过协商可以解决的问题,市政府不予受理。
第三十六条 凡涉及市政府综合业务部门的问题,先直接报送有关综合部门研究解决。综合部门认为还需报送市政府决定的问题,或者双方意见不一致的重大问题,把有关政策依据附后,再报市政府审定。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向市政府的请示报告主题要明确,文字要简炼,并提供必要的政策依据。如涉及多个部门,应事先经过协商会签,达成一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要列出各自依据,会签后报市政府。
第三十八条 报市政府的请示报告,须由请示部门主要领导审查签发,以正式公文上报。要按照党政分开的原则,一文一事,主送一个领导机关。由市政府办公厅受理,并按程序流转。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直接报送领导,更不准越级上报。不按规定报送的请示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厅退回,重新办理。
第三十九条 发生重大火灾、洪灾、虫灾、疫情、安全事故、社会治安案件等突发事件,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迅速准确在第一时间报告市政府,同时上报上级主管机关。
第四十条 市政府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省颁布的法律、法规、决定、命令,部署全市性重要工作,出台涉及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策规定,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等,以市政府名义行文。安排方面的、局部的、临时性的具体工作,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
第四十一条 以市政府或办公厅名义行文,文稿由主办部门负责草拟。涉及多个部门的,应事先协商会签;属于政府规章性文件及涉及全局性工作的,需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的,应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把关。
第四十二条 拟发文稿由代拟部门送市政府办公厅承办机构,由承办机构按程序呈报市政府领导。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市政府公布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向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市长签发。拟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的上行文,由市长签发。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行文;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由相关部门联合行文。凡会议和新闻媒体发过的一般不再行文。

第九章 政务督查

第四十四条 政务督查要围绕市政府中心工作进行,通过督查,及时发现、协调和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为各项政务工作的落实提供有效服务。
第四十五条 政务督查的重点是抓好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上级党政机关责成市政府完成的重要任务、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等议定的重要事项、《政府工作报告》的执行情况、上级领导及市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等事项的贯彻落实。
第四十六条 全市政务督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督查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对市政府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对下级政府和所属单位的政务督查工作。

第十章 作风纪律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内外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的形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要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结合各自的工作职责,确定3—5个联系点,通过联系点,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每位领导同志每年应拿出四分之一以上的时间深入基层,指导工作。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轻车简从。要简化接待,不搞礼仪性迎送,不吃请,不收礼。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调研的新闻报道,按有关规定办理。原则上不参加部门和基层的奠基、剪彩、纪念等应酬活动。
第五十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关于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坚持做到“四个不准”、“五个严禁”、“四个严格控制”和“四个坚决制止”,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五十二条 副市长、秘书长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或休养,由市长批准。各部门副职外出或休养,由分管副市长批准。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和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依法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理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越权办事、推诿扯皮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关于下发《全国范围清理拖欠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下发《全国范围清理拖欠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银传[1990]32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全国范围清理拖欠实施方案》的规定,总行拟定了《全国范围清理拖欠实施细则》。现发给你们,请立即转知所属,贯彻执行。
一九九○年七月
附件:全国范围清理企业拖欠货款方案实施细则
                
根据《全国范围清理企业拖欠货款实施方案》有关规定,为统一操作,保证全国清欠工行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发出清欠专用托收承付凭证
  从1990年8月1日起,至8月15日止,为办理发出清欠专用托收承付凭证的时间,并进行下列操作:
1.收款企业原则上须一次向开户行开列清欠清单及清欠专用托收承付凭证,大型企业工作量较大的,经开户行同意可分次办理。
2.清欠清单列明付款企业和开户行名称、拖欠货款金额和拖欠发生时间,清单格式由各行自定。
3.清欠专用托收承付凭证一律使用现行的电划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凭证。按付款企业分别填制,同一付款企业并填一笔。企业名称必须填写全称,开户行名应填明某专业银行。凭证应附上原收款凭证的副本、复印件或有关证明材料。
4.收款企业开户行的信贷部门要按照清欠方案第一条的规定,严格审查企业交来的清欠清单及托收凭证,符合规定的,在托收凭证各联加盖“清欠货款”戳记(样式各行自定)后,将凭证送交会计部门办理发出托收,清欠清单留存备查。
5.收款企业开户行的会计部门收到信贷部门送来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清欠托收凭证后,按托收承付结算核算手续的规定,加盖业务公章,将有关各联凭证及附件寄往付款企业开户银行,并按规定向收款企业收取邮电费和手续费,同时登记“清欠发出托收登记薄”。
  二、收到托收与落实承付货款
  从1990年8月上旬起,至9月14日以前,为收到清欠专用托收承付凭证和落实承付货款的时间,并进行下列操作:
1.付款企业开户银行的会计部门收到收款企业开户银行寄来的清欠专用托收承付凭证后,登记“清欠定期代收登记薄”,将托收凭证送交信贷部门审查。
2.信贷部门要按照清欠方案第一条的规定,进行认真审查,对符合规定的立即通知付款企业准备付款。
3.付款企业对所欠债务,要按照顾全大局、主动偿还的精神,积极筹措资金,准备付款。根据清欠方案安排资金的顺序,付款企业应通知开户银行同意承付的金额,其中:结算户承付的金额、向财政或企业主管部门落实拨补资金承付的金额、向银行申请贷款承付的金额。
4.付款企业开户银行收到付款企业承付货款资金安排的通知后,应进行审查核实,对要求银行注入资金承付的,如符合信贷政策和条件,可暂作意向性落实。
5.付款企业对拒付的货款,应提出全部或部分拒付理由书,交开户银行审查,如拒付理由不能成立,开户银行应通知其准备付款。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全额拒付,可将拒付理由书连同原托收凭证一起寄回收款企业开户银行转收款企业,收付双方开户银行销记发出、代收登记薄。部分拒付的,留待划出部分承付时,作划款凭证附件。
6.在落实承付货款时限内,付款企业既未通知开户银行落实付款的资金安排,又未提出拒付的,即视为同意付款,清欠付款开始后,由开户银行从结算户中主动扣收。
  三、上报清欠数据和下达清欠资金规模
1990年8月30日为省、区、市人民银行上报清欠有关数据时间,9月5日前后为总行下达清欠资金和规模时间,并进行下列操作:
1.凡在人民银行开户的基层专业银行,应将所属行处下列三项数据,汇总统计报开户的人民银行,并同时逐级上报专业银行总行:
  (1)发出清欠专用托收凭证金额。根据“清欠发出托收登记薄”累计数统计。
  (2)收到清欠专用托收凭证金额。根据“清欠定期代收登记薄”累计数统计。
  (3)应承付货款金额。根据付款企业落实承付货款金额汇总统计。
2.人民银行省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应于8月30日前上报人民银行总行清欠办公室。
3.人民银行总行汇总全国三项数字后,进行测算、平衡后,将清欠专用资金和贷款规模于9月5日前后下达各省、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
  四、办理付款和收款
  从1990年9月15日起,至10月10日止,为付款企业承付货款和银行办理付款、收款的时间,并进行下列操作:
1.从1990年9月15日开始,企业在专业银行开户行要增设“清欠专用存款”和“清欠专用贷款”专户,专业银行在人民银行开户行要增设“清欠专用存款”和“清欠专用贷款”专户。有关专户核算规定如下:
  (1)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对两个专户,统一使用“××银行往来”和“人民银行往来”会计科目核算,各专业银行对企业在原科目内增设“清欠专用存款”和“清欠专用贷款”两个专户,分别核算各种渠道注入的资金及其形成的存款。
  (2)清欠专用贷款发放只能转入清欠专用存款账户,每笔贷款发放,起点和单位均为万元。  (3)专用存款账户资金来源为:发放专用贷款、收回清欠货款、单位结算户转入款(含企业自有存款、财政和企业主管部门拨补资金及专业银行注入的贷款”;专用存款账户资金运用为:承付跨省市清欠款、归还专用贷款。不属于上述范围的款项,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均应拒绝办理。
  (4)清欠期间,专用贷款暂不定期限。专用存款和贷款,按现行利率于清欠结束时分别计算利息。
2.1990年9月15日至21日这7天为付款企业承付清欠货款的付款期;10月10日前为收款企业收回清欠货款的收款期。各行应按下列程序进行操作:
  (1)未在人民银行开户的专业银行基层处所,在承付企业清欠货款时,将企业自有存款清欠的部分从结算户转入清欠专用存款户,需要银行注入的部分同时转入清欠专用存款户,分别使用有关结算凭证和借款凭证,会计分录为:
  收:专用资金及贷款   ××企业清欠专用存款户
   付:××存款     ××企业结算户
   付:××贷款     ××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户
    (专业银行注入)
   付:专用资金及贷款  ××企业清欠专用贷款
    (人民银行注入)
  将企业承付款通过县辖往来上划管辖行,会计分录为:
  收:支行辖内往来   管辖行户
   付:专用资金及贷款  ××企业清欠专用存款户
  同时销记“清欠定期代收登记薄”。
  管辖行收到县辖报单时,办理转账,将款项收进专用资金及贷款    ××处所清欠专用存款户
  (2)管辖行本身开户企业承付清欠货款,比照上述基层行处第一个分录办理转账手续。然后连同全辖清欠承付向开户的人民银行办理承付划拨手续,会计分录为:
  向人民银行借入清欠专用贷款时:
  收:人民银行往来   清欠专用贷款账户
   付:人民银行往来  清欠专用存款户
  将企业存款及本行注入资金拨入专户存款时:
  收:人民银行往来   备用金存款户
   付:人民银行往来   清欠专用存款户
  通过人民银行联行划拨承付款时:
  收:人民银行往来   清欠专用存款户
   付:专用资金及贷款  ××处所单位清欠专用存款
  (3)人民银行开户行办理专业银行借款、划拨和承付清欠货款时,会计分录为:
  向专业银行发放清欠专用贷款时:
  收:××银行往来   ××行清欠专用存款户
   付:××银行往来   ××行清欠专用贷款户
  为专业银行办理自有资金转入时:
  收:××银行往来   ××行清欠专用存款户
   付:××银行往来   ××储备用金存款户
  划拨承付货款时:
  收:联行往账
   付:××银行往来   ××行清欠专用存款户
  同时填发电寄联行报单,向收款●人●银行拍发电报,并在电报摘由中加拍“清欠贷款●字●。
  (4)收款方人民银行收到清欠划回的●报并填制电寄补充报单后,一律转入收款企业开户的专业银行清欠专用存款户。会计分录为:
  收:××银行往来     ××行清欠专用存款户
   付:联行来账
  (5)收款企业开户的专业银行收到人民银行送来的清欠托收划回款进账通知后,办理转账,会计分录为:
  收:专用资金及贷款   ××单位清欠专用存款户
   付:人民银行往来    清欠专用存款户
  如收款企业在下属处所开户,应通过县辖往来划转。
  处所收到划来清欠托收划回款后,应转入专用资金及贷款   ××单位清欠专用存款户
  同时,销记“清欠发出托收登记薄”。
3.为了及时调剂、调度、压缩清欠专用资金和贷款规模,使有限资金能充分发挥更大的清欠效果,在办理清欠收款期内,专业银行对开户企业“清欠专用存款”户内的划回清欠货款,应及时主动归还该企业“清欠专用贷款”户的借款,并相应归还专业银行在人民银行所借清欠专用贷款。人民银行各级行要灵活调度,加强调剂。
  五、清欠结束工作
  全国范围清理拖欠工作截止期为1990年10月10日。结束工作操作如下:
1.专业银行开户行于10月8日前,转销企业增设的两个专户:
  (1)编制“开户企业清欠专户轧算明细表”(附表一)一式三份,一份据以办理转账,二份上报管辖行。
  (2)根据明细表将专用存款与专用贷款轧低,会计分录为:
  收(或付)专用资金及贷款    专用贷款户
                 (或专用存款)
   付(或收)专用资金及贷款   专用存款户
                 (或专用贷款)
  (3)根据明细表将专用资金轧抵后余额转入一般存款或贷款户。余额为存款时,会计分录为:
  收:××存款     ××单位结算户
   付:专用资金及贷款  ××单位清欠专用存款户
  同时,专业银行开户行可视企业转入结算户存款情况,收回一定比例的一般流动资金贷款。  轧抵后余额为贷款时,采取借新还旧、万元以单位、就高不就低的办法,办理流动资金短期贷款手续,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4)结清两个专户的存、贷款利息。
2.专业银行管辖行(即在人民银行开户的专业银行)根据所属行处“开户企业清欠专户轧算明细表”,汇总编制“全国范围清欠专用资金结算表”(参照附表三)一式四份,随附一份轧算明细表报送开户的人民银行。经人民银行稽核部门稽核后无误并经有关人签章后,二份统计表及明细表留存,二份退回专业银行。
3.专业银行于10月10日转销在人民银行增设的两个专户。
  (1)按“企业轧抵后余额”栏数字,调整在人民银行专户的存贷款。在一般情况下,轧抵后存贷款小于原账户余额,将其差额转账,会计分录为:
  收:人民银行往来   清欠专用存款户
   付:人民银行往来   清欠专用贷款户
  (2)按“转入一般存贷户”栏数字向人民银行办理借新还旧手续,并结清两个专户,短期贷款一般不超过半年,结清专用贷款户的会计分录为:  收:人民银行往来   短期贷款户
   付:人民银行往来   清欠专用贷款户
   付:人民银行往来   备用金存款户
  结清专用存款户的会计分录为:
  收:人民银行往来   清欠专用存款户
   付:人民银行往来   备用金存款户
  (3)结清清欠期间人民银行两个专户的存贷款利息。
4.人民银行结清专业银行两个专户手续:
  (1)按企业轧抵后,两个专户调整的会计分录为:
  收:××银行往来    ××行清欠专用贷款户
   付:××银行往来   ××行清欠专用存款户
  (2)将专户转入一般存、贷款时的会计分录是:
  结清专用贷款户时:
  收:××银行往来    ××行清欠专用贷款户
  收:××银行往来    ××行备用金存款户
   付:××银行往来   ××行短期贷款户
  结清专用存款户时:
  收:××银行往来    ××行备用金存款户
   付:××银行往来   ××行清欠专用存款户
  (3)清欠专项贷款已用规模移交专业银行后,未用部分自动注销。
  (4)根据各专业银行“全国范围清欠专用资金结算表”汇总编制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随附专业银行结算表上报地市分行。地市、省市逐级汇总,经与同级专业银行核对无误后,上报人民银行总行。
  (5)结清清欠期间专业银行两个专户的存贷款利息。
5.1990年10月10日全国清欠结束后,仍收到付款企业划回的承付货款时,人民银行转入专业银行备用金存款户,专业银行转入企业结算户。如企业已借入清欠贷款,而划回清欠款较大的,专业银行应收回贷款,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的贷款可不作调整。
  六、报告制度
  除8月30日上报事项,应严格执行外,增报以下二种报表:
1.1990年10月10日清欠结束后,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应逐级填报(电传)“全国清欠清欠情况统计表”(附表二)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清欠办和人民银行,应向国务院清欠办公室和人民银行总行报送全国范围清理拖欠专用资金结算表(附表三)和清欠书面总结。内容包括清欠情况与效果、各方反映、问题和意见。

新乡市城市环境卫生作业管理规定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环境卫生作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新政〔2004〕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新乡市城市环境卫生作业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三月八日

新乡市城市环境卫生作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卫生作业管理,营造整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城市品位,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政府以公告形式界定的建成区内(以下简称市区)的环境卫生作业管理。本市区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全市环境卫生作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环境卫生作业管理工作的规划、建设、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工作。各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其行政辖区内环境卫生作业管理的监督检查和具体业务的指导协调工作。
  第五条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察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并佩带执法标志。各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监察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监察管理人员的素质。
  第六条 环境卫生作业管理应逐步实行专业化、社会化。单位和个人具备一定条件和相应能力的,可以兴办城市生活垃圾清扫、运输、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专业性企业,实行有偿服务。
  第七条 对在城市环境卫生作业管理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由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业务分工
  第八条 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以下工作:
  (一)市区生活垃圾的中转和运输,垃圾中转站的管理和卫生保洁;
  (二)粪便的中转和运输,市管公厕的管理和卫生保洁,全市化粪池排放处置;
  (三)果皮箱的设置和维护;
  (四)市区部分主干道的快车道的机械清扫保洁;
  (五)市区主次干道洒水工作;
  (六)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和市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场的建设与运营。
  第九条 辖区环卫所或清扫保洁服务中心负责以下工作:
  (一)本辖区内机械清扫部分以外的主次干道的快车道、慢车道及路沿石以上路面的人工清扫保洁,并负责将清扫保洁的垃圾运至垃圾中转站。
  (二)本辖区内果皮箱的清掏与保洁。
  第十条 辖区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以下工作:
  本辖区内小街巷、居民区(包括物业小区、村庄)的清扫保洁和居民生活垃圾的收集,并负责将生活垃圾运至垃圾中转站。
  第十一条 园林绿化单位负责以下工作:
  (一)主次干道绿化隔离带、绿地、游园、公共广场的清扫保洁,绿地、游园、公共广场内的果皮箱的设置、维护和日常清掏保洁,并负责将收集的垃圾运至垃圾中转站。
  (二)在树木、花卉修剪后,负责对落地枝叶进行清扫、收集并自行运至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或填埋场。
  第十二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沿主次干道小街巷经营门店、临时摊户负责将自产的生活垃圾运至垃圾中转站(临时摊户要保障经营场所的环境卫生)。
  第十三条 市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公厕和垃圾中转站蚊蝇、蛆虫消杀及灭鼠工作。
  第十四条 市政、供水、燃气、电信、电力等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在市区进行施工过程中,要保持场地周围的清洁卫生,完工后要对施工场地及其周围彻底清理干净,并负责将工程渣土运到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倾倒场地。
  第十五条 市区铁路沿线环境卫生工作由铁路部门负责;集贸市场环境卫生工作由市场主办单位负责;城市河流两岸环境卫生工作由河流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市区主次干道除雪工作按照清扫保洁分工原则分别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各区环卫所或清扫保洁服务中心负责;小街巷、居民区除雪工作由各辖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临街单位、经营门店负责门前除雪工作。

 第三章 质量标准
  第十七条 市区主次干道的人工清扫保洁,实行“一扫常保”工作制,即早七时前完成第一次清扫,全天保洁。机械清扫实行两扫工作制,即早七时前和下午五时前两次清扫。清扫保洁质量应达到“五净五无”标准(五净:路面净,路边净,污雨水口净,隔离带墩下净,花坛周围净;五无:无浮土,无垃圾,无污水,无粪便,无纸屑果皮等杂物)。
  第十八条 市区小街巷、居民区(包括物业小区)和村庄的清扫保洁实行“一扫一保”工作制,即早七时前完成第一次清扫,下午四时前进行一次保洁,特殊需要时随时保洁。清扫保洁质量达到“两无”标准(路面无废弃物、无垃圾积存)。居民住宅楼垃圾收集口密闭无垃圾外溢。散户居民生活垃圾收集采用定时收集,早、晚两次,确保无垃圾积存。
  第十九条 垃圾中转站要按时开放,做到内外部环境整洁,设备完好,垃圾日产日清,灭鼠灭蝇达到卫生标准。
  第二十条 城市水冲公厕标志明显,设施完好,水电路正常,门窗、内外墙壁、隔离板整洁;地面蹲台、沟槽、便坑、尿池洁净无污物;公厕内无乱写、乱画、乱贴;无蚊蝇,无臭味;无乱堆乱放物品,地面无污水积存。
  第二十一条 城市旱厕标志明显,建筑物结构安全;照明设施齐全,使用正常;墙面、顶棚整洁、无破损;无乱贴乱画;地面、蹲台无污物、尿池内无杂物;粪便清掏及时,无漫溢,清掏后无污物粪便遗留;基本无蚊蝇,无蛆虫。
  第二十二条 居民生活垃圾逐步实行分类袋装化收集,运输达到密闭化,处置实现无害化。
  第二十三条 对工业垃圾、医疗废物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妥善处置,不得混入城市生活垃圾。违反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场的建设、运行,必须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及有关技术标准。
  第二十五条 医院、疗养院、屠宰场、肉类加工厂、生物制品厂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当由责任单位使用专用容器收集、运输、处理,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统一处理,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六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严禁高楼抛物、乱泼污水。
  第二十七条 水冲式公共厕所的管理者,可以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省物价、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向使用者收费,并负责所管理的公厕卫生达到规定的卫生标准。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由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新的区划调整情况,依照国家建设部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我市现行的环境卫生作业经费核算办法,核定各区保洁面积及清扫保洁经费。

 第五章 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九条 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区环境卫生工作的检查,按照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抽查和全面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三十条 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周组织人员进行两次检查,每月组织人员进行一次综合检查,并将根据工作情况随时进行抽查。检查情况以简报形式印发各单位。
  第三十一条 检查中每发现一处问题,扣减责任单位工作经费5元;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每处问题扣减责任单位工作经费100元,并通报批评。
  第三十二条 扣减的工作经费每月一通报,年终汇总,报市财政部门扣除,全额用于奖励环境卫生工作先进单位。
  第三十三条 各责任单位应依照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办法和考核标准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2004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