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规范无赔款优待管理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03:25: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9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规范无赔款优待管理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规范无赔款优待管理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03〕38号)


各保监办、各财产保险公司:
  车险管理制度改革以来,市场运行基本平稳,较好地满足了车险市场不同消费群体的需求,但有些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对新条款中关于“无赔款优待”理解不一致,随意使用优待比例,将“无赔款优待”作为恶性竞争手段,误导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为维护车险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各公司于4月15日前,将本公司执行“无赔款优待”的条件及计算标准报中国保监会备案。经中国保监会备案后,及时下发各营业机构并遵照执行。
  二、各公司报备“无赔款优待”条件及计算标准时不得突破本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车险条款的内容,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一)给予“无赔款优待”的条件;
  (二)“无赔款优待”比例和计算公式;
  (三)关于新、旧条款过渡及其他公司转来车辆“无赔款优待”问题的处理办法。
  三、各公司分支机构应将经保监会备案后的“无赔款优待”条件和计算标准在各营业场所张贴,不得误导和歧视消费者。
  四、各公司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条款费率,不得以“无赔款优待”政策作为违规退费、擅自调整费率的手段。
  五、各保监办应加强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执行“无赔款优待”的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OO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八六、一九八七和一九八八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八六、一九八七和一九八八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6年8月26日 生效日期1986年8月26日)
  为了进一步发展在教育、文化、体育和科学领域的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签订的文化合作协定第6条,双方就一九八六、一九八七和一九八八年执行计划达成协议如下:

 一、文化、艺术和体育
  1.孟方派艺术团或表演艺术家小组访华。
  2.中方派艺术团访孟。
  3.在华举办孟儿童画展。
  4.中方文艺界人士代表团四~六人访孟。
  5.中方派二~三人文物博物考察组访孟。
  6.孟方派二~三人文物博物考察组访华。
  7.双方鼓励两国体育团队或运动员、教练员、体育官员和体育科学工作者进行互访和比赛,具体项目由双方共同协商。

 二、教育
  8.一九八七或一九八八年孟方派教育代表团三~五人访华。
  9.中方每年向孟方提供十二名奖学金并提供往返国际旅费,具体学习科目另商。
  10.孟方每年向中方提供三名奖学金,并接待中方根据需要派出的少数自费进修生和访问学者,具体学习科目另商。

 三、广播、电影、电视及其他
  11.孟方派广播、电影、电视工作者代表团访华。
  12.中方派广播、电影、电视工作者代表团访孟。
  13.双方互换电视节目及音乐录音。
  14.双方互相推荐各自的优秀文学作品,交流图书和资料。

 四、费用及其他
  15.实施本执行计划规定的交流项目所需费用,由派遣国负担派出人员的国际旅费,接待国负担在其国内期间的食宿、交通、医疗费用;双方举办展览的费用,由派遣国负担展品的国际运费,接待国负担展览的组织和展出费用。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另商。
  16.凡本执行计划中未具体规定执行时间和人数的交流项目,可由双方有关部门进一步协商。
  本执行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执行计划于一九八六年八月二十六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孟加拉文和英文写成,所有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
    政 府 代 表          政 府 代 表
      刘德有            伊纳耶·都拉·汗
     (签字)             (签字)

“四无粮仓”和“四无油罐”评定办法

商业部


“四无粮仓”和“四无油罐”评定办法
(1991年9月17日商业部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开展“四无粮仓”和“四无油罐”(统称“四无”)活动,不断提高“四无”的水平,确保库存粮油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无”是基层广大粮食仓储职工从生产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科学管理经验。开展“四无”活动是贯彻“以防为主,综合防治”保粮方针的重要措施,是推动粮食保管工作的重要手段。实现“四无”是做好粮油保管工作的一项重要标志。
第三条 “四无粮仓”是“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粮仓(含露天囤、垛和储粮货场,下同)的简称;“四无油罐”是“无变质、无混杂、无渗漏、无事故”油罐(含油池、储油仓房和储油货场,下同)的简称。
第四条 开展“四无”活动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粮油仓库和有粮油储存任务的加工厂,要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办库的优良作风,贯彻执行“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保粮方针,努力做好“四无”工作,争创“四无”单位。
第五条 实现和巩固“四无”必须改善储粮条件,严把入库粮油质量关,做好清洁卫生等基础工作。做到:仓房门窗完好,上不漏,下不潮,能通风,能密闭;露天储粮确保防雨、防潮、防风、防火;入仓粮质干、饱、净,水分高、杂质多的粮食及时整理;储存粮油堆放整齐;货场无土粮、垃圾、杂物和积水;库区环境绿化,库容库貌整洁美观。
第六条 严格执行各项仓储管理制度,积极推广储粮先进技术是实现“四无”和提高“四无”水平的有力保证。各地必须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经常检查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落实推广先进技术的具体措施,不断提高保粮人员的文化、技术素质,把“四无”活动建立在扎实的工作和科学的管理基础之上。

第二章 “四无粮仓”标准
第七条 无害虫:仓房、露天囤(垛)、货场、车间(指仓库内附属车间,下同)及其存放的粮食(含油料,下同)、装具、器材和铺苫物料等全部达到《粮油储藏技术规范》中规定“基本无虫粮”标准或相应标准的称为无害虫。
粮食入库时,害虫密度超过“基本无虫粮”标准,但能做到隔离存放,并积极按《粮油储藏技术规范》中的虫粮处理原则进行防治处理的也算无害虫。
第八条 无变质:储藏的粮食色泽、气味正常,没有发生生霉、劣变降等、污染称为无变质。
粮食因发热、生霉、劣变、污染等造成降等扣价,其数量未超过检查评定当月(季、年)平均库存的十万分之一,绝对损失数量未超过平均库存的百万分之一的,也算无变质。
粮食入库时,经验质已有霉变、轻微污染或色泽气味不正常,如能采取措施,使损失不再扩大的,仍可视为无变质。
第九条 无鼠雀:仓房内无鼠雀,也无鼠雀粪便、足迹、洞穴、窝巢及危害痕迹等,并有防鼠雀设施;露天储粮无鼠雀危害痕迹,均称无鼠雀。
仓房、露天囤(垛)内偶尔窜入鼠雀,但能及时发现,并将鼠雀驱捕的,也可视为无鼠雀。
第十条 无事故:在仓储业务中,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外,没有发生火灾、盗窃、中毒、粉尘爆炸、工伤(轻伤可以不计)以及粮食被虫蚀、变质等事故的称为无事故。
计算事故的金额、数量:大事故按《国家粮油仓库管理办法》中有关条款执行;中、小事故由省级粮食局(厅)自定。

第三章 “四无油罐”标准
第十一条 无变质:保管的食用或工业用植物油脂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的执行专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称为无变质。
油脂入库时,经检验证明已有轻微变质,入库后能及时采取处理措施,达到标准或使变质的数量不再扩大和变质的程度不再加重的,也可视为无变质。
第十二条 无混杂:保管的食用与工业用油脂,都能按不同品种、等级严格分开存放,并且装具有明显标志的,称为无混杂。
第十三条 无渗漏:保管的油脂没有发生漫顶、渗漏、跑罐(池)的,称为无渗漏。
个别油罐(池、桶)发生轻微渗漏,但能及时采取措施,其损失未超过1公斤的,仍可视为无渗漏。
第十四条 无事故:参照第十条标准执行。

第四章 “四无”单位条件
第十五条 “四无粮库”:以独立核算的库(包括站、所,下同)为单位,在全面贯彻本办法的前提下,整个库内的全部仓房、囤垛、货场、车间、包装器材都达到“四无粮仓”的标准,可评定为“四无粮库”。
库容在1.5万吨以上(含1.5万吨)的粮库,整个库只有一栋仓房或货场、车间未达到“四无”标准,但其储粮不超过总库存的5%,而且没有发生大、中事故的,也可评定为“四无粮库”。
库容在5万吨以上(含5万吨)的粮库,或库容在2.5万吨以上(含2.5万吨)的中转库,整个库实现“四无粮仓”的比例在90%以上,并且没有发生大、中事故的,也可评定为“四无粮库”。
第十六条 “四无油库”:以独立核算的油库为单位,在全面贯彻执行本办法的前提下,整个库内的油罐、存油仓房、油池都达到“四无油罐”标准的,可评定为“四无油库”。
库容在1万吨以上(含1万吨)的油库,只有一个油罐或存油仓房、油池未达到“四无”标准,但没有发生大、中事故的,也可评定为“四无油库”。
第十七条 在一个库中,同时储有粮食和油脂,按“四无粮仓”和“四无油罐”标准分别检查,综合评定。以储粮为主的评定“四无粮库”,以储油为主的评定“四无油库”。
第十八条 有粮油储存任务的加工厂,对其库存粮油要按照本办法开展“四无”活动,评定“四无”单位。
第十九条 “四无粮仓县(市)”:全县(市)所有粮库、油库和有粮油储存任务的加工厂,都实现“四无”单位的可评定为“四无粮仓县(市)”。
总库存量在5万吨以上(含5万吨)的县(市),全县(市)只有一个库点未实现“四无”单位,但该库储粮总数不超过全县(市)库存的10%,且没有发生大、中事故的,也可评定为“四无粮仓县(市)”。

第五章 “四无”的检查、评定和管理
第二十条 基层粮油仓库要根据本办法的“四无”标准及有关要求,每月有领导参加,组织保管、防治人员,对库存粮油进行一次“四无”自查,并认真进行粮情分析,将结果按要求详细填写在“四无粮仓”、“四无油罐”检查记录卡上(格式附后),以作为季度、年度评定“四无”单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县(市)级粮食局,每个季度要由领导带队,组织有经验的保防人员,对所属库站进行一次“四无”检查,将结果载入“记录卡”,并写出检查总结报上级粮食局,作为年度评定“四无”单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省、地(市)级粮食局,每年要组织人员对所辖地区的“四无”开展情况,进行1-2次检查或抽查,并总结经验,解决存在的问题,以推动“四无”工作的深入发展。
第二十三条 县(市)级或地(市)级粮食局,每个年度要根据“四无”标准、“四无”单位条件和粮油仓库的自查记录、本局的检查结果,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或抽查记录进行综合考核,主持评定出“四无粮库”或“四无油库”,发给“四无”单位合格证,并将结果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省、地(市)级粮食局,每年应按“四无”标准,在所辖地区内进行检查考核,主持评定出县(市)级“四无粮库”、“四无油库”和“四无粮仓县(市)”,并发证。对在“四无”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四无”单位或先进个人,应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四无”检查评定的具体方式,在确保“四无”质量的前提下,由各省级粮食局自定。
第二十六条 各省级粮食局每年四月底以前,要对上年度本地区的“四无”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总结,评选出本地区“四无”工作成绩突出的“四无”单位2-3个(每个计划单列市增加1个名额),连同其事迹材料报送商业部粮食储运局,经部审核择优后在适当的时候予以表彰。
第二十七条 检查评定“四无”时,要坚持标准,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参加检查的人员必须办事公正,坚持原则,并熟悉业务,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检查评定中,既要充分估价成绩,又要指出存在的问题。对弄虚作假、隐情不报骗取荣誉者,一经查实,要撤销“四无”称号,并根据情节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厅),可根据本办法的精神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补充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商业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商业部粮食储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商业部一九八三年三月八日以(83)商储(粮)字第14号文印发的《关于“四无粮仓”、“四无油库”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