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晋城市生铁冶炼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5 09:20: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6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晋城市生铁冶炼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晋城市生铁冶炼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发[2002]27号
2002年7月25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快冶炼业的提升步伐,把100立方级以上高炉冶炼企业建成现代化企业,市乡镇企业服务中心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制定了《晋城市生铁冶炼企业管理办法》,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发展100立方级高炉冶炼企业,是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推动我市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各级政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继续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冶炼’业“关小建大”的调产方针,积极为100立方级以上高炉建设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努力把100立方级以上高炉冶炼企业办成具有一流的技术装备、一流的管理水平的现代化企业。为此,各县(市、区)要抽调精干的技术人员队伍组成工作组,进驻企业帮助指导工作,在现场管理、引进技术、引进人才、规范管理格局等方面给以具体帮助、指导。这个管理办法起点较高,要求很严,但一个百立方高炉就是一个亿元企业,没有一流的管理是根本不行的。各县(市、区)政府必须认清这个现实,一定要把百立方米高炉建好扶好。要瞄准建设冶铸工业基地这一目标,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培育冶铸企业集团,拉长冶铸产业链条,走出一条具有我市特色的煤、铁、铸联动发展之路。

晋城市生铁冶炼企业管理办法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提升冶铸产业的调产方针,我市改扩建了一批炉容在100立方米以上的生铁冶炼企业。为把这批企业建设成为现代化企业,确保其有一支稳定的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稳定的原材料供应渠道,稳定的交通运输条件,稳定的产品质量,促进企业经济效益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础管理
(一)标准化管理
建立标准化管理机构和工作管理制度;标准资料系统完备、准确、适用,标准情报信息畅通,并定期对各种标准进行修订、补充;列入经济责任制考核。
1、产品技术标准
生产的主产品(生铁)和附产品(煤气、水渣、矿渣砂等)必须达到国家现行标准,企业内控标准严于国家或行业部颁标准。产品出厂受检率达100%,与产品生产相关的工艺、工装、检测试验方法的标准健全,标准复盖率100%;与产品生产相关的色袋标志、贮运、保管、安全环保的标准健全。必须具备炉前化验、原材料化验、产品终端检测的设备,并正常运行。煤气检测、烟尘检测手段等副产品的检测与环保检测手段亦
必备。生产中,高炉运行各段温度、压力(风压等)检测装置必须完备。
2、工作标准
人、财、物、产、供、销各职能环节管理标准健全,复盖率95%以上,非生产工作岗位工作标准健全,复盖率90%以上,生产岗位有健全的操作或作业标准,复盖率100%。
(二)计量管理

有健全的计量管理体系;有规范的计量检测点网图,并依网点按规定抽检、复检;计量检定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符合要求:在线检测计量器具合格率达100%;原材料、产成品的进出厂计量复盖率达98%以上;水电风二级计量复盖率100%。转库、转工序计量率95%以上,并使用先进的衡器。
(三)生铁冶炼装置及附属配套装置
1、高炉有效容积大于lOOm3;与高炉配套的除尘装置必须使烟尘排放浓度达到环保要求;不能进行荒煤气对空无规则排放,高炉剩余煤气要净化并综合利用。提高入炉风温,达1000~(2以上;上料装置实现自动化、机械化上料。
2、生产中要实现高熟料比,达80%以上,建立与高炉生产配套的烧结(球团)车间,淘汰原矿入炉的生产工艺,使用高碱度、低亚铁的烧结矿入炉或其它熟料入炉。
3、生产供电实行双回路。
(四)基础信息管理
在线原始记录、台帐、统计报表要准确齐全,完整无缺,无超前滞后填写,运行工艺、技术资料完备,管理制度健全。月、季、年要有统计分析并突出重点。
(五)人本管理 ’
实施企业“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积极引进人才、培养人才,职工队伍要有培训计划,并按时实现;实施持证上岗制度,新工、转岗人员岗前必须培训。各级员工,操作工上岗必须应知、应会考试合格。
1、设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并负责专业业务。
2、公司(厂)级领导进行年度培训,文化程度达高中以上,50%达大专以上;全员文化程度达初中以上水平,50%达高中以上水平。
二、生产管理
生产管理实行总工程师负责制。
(一)计划管理
按有效合同以及市场预测编制月、季生产计划;按计划组织原燃材料进厂,按计划组织生产;产成品及时交库。调度协调有力,生产要稳定。
1、原燃材料料场要与高炉生产相配套,生产准备矿量达原冶金部<黑色矿山生产准备矿量管理办法)要求,燃料与之配套备量。按品种、规格存贮,界线清晰,标志明显。
2,、产成品按规格分类码放,生铁分类分号按批(炉)次存放,其它副产品按规格存放。实现无混堆,无混号。
(二)作业区域管理区域内道路规划要合理,畅通;无障碍物,废弃物当班清理,安全防护有效;警示齐全醒目;危险区域有专项管理制度。企业要有符合生产需要的厂内运输工具。
(三)工艺管理
按工艺规程和安全操作觌程作业,无违章;规程要齐全,修订要及时,运行无失控,各类工艺控制仪表设备,维护保养良好,要有专职人员操作,监控。生产中出现故障及时有效处理,实施岗位责任制。出现工艺技术问题,及时技术诊断、修改,要有记录。
要积极引进,研制新工艺,进行技术革新,以利增加产量、提高质量、降低成本;坚决淘汰落后的工艺;技术革新使成本降低1%,年度一次性奖励0.6%,产量增长I%,奖励0.3%。
(四)设备管理
设备管理机构健全,足额配备精通设备的专业人员,设备档案齐全、完整,重要设备要有运行分析资料,要有设备事故分析处理制度;无跑、冒、滴、 漏,设备完好率达100%以上,生产设备大修计划完成率达100%,重大设备整改率为100%。
(五)规划、布局、绿化
企业要有中长期规划,要因时、因地而宜,实施综合利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厂址要选择要利于生铁冶炼生产,长途运输条件好,近程运输公路交通方便;
厂区生产设置布局要合理
厂区主干道路硬化率大于80%;
厂区绿化面积要达环保要求;
公共场所要整洁,无废弃物堆放。
(六)生产经济技术指标
高炉利用:系数达2.6吨/m3·天以上,;
入炉焦比达600Kg/T铁以下;吨铁综合能耗小于0.95t标煤/t;熟料比达80%以上,综合入炉品位>
55%;
休风率小于0.05%;
冶炼强度达1:44T/m3.D;
产品质量合格率达98%以上卜;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达100%;
产品质量异议率小于0.05%。
三、专业管理
(一)质量管理
按IS09002系列标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各类生铁按国家标准执行;不合格产品坚决不出厂;
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开展Q9小组活动;质量事故实行“三不放过”
努力实现IS09002认证。
铸造生铣、炼钢生铁要达到国标的二类二级(S、P含量),球墨铸铁用生铁要达国标。
(二)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实施安全责任制,安全设施要完好、有效.事故处理执行,三不放过”;

1、企业不发生重伤以上人身事故、重大机电设备事故与重大火灾事故;设备故障停机率≤10‰;轻伤以下人:身事故≤5‰;隐患整改率≥98%。
2、在经济责任制考核中实行安全责任一票否决制。
(三)营销管理;
1、要建立完善的市场信息网络/定期进行市场调研预测分析;
2、建立专业的营销队伍,营销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本行业专业知识与经济法律知识及公关能力;供销活动100%采用合同形式,合同履行率达,90%以上,以销定产,按合同期交货率达95%以上,处理用户异议不过月;要达到70%以上的产品,及大宗原材料有稳定、畅通的渠道供销。
3、实行销售费用包干;稳定定期销售价格,按售量计酬的销售激励办法,开拓市场,发挥销售人员的能动性;实行计划供应责任制,即根据生产计划,按时按量按质购进,保证生产稳定。
(四)财务管理
健全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办法和经济核算制度及内部稽核、审计监督制度;经理(厂长)、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及各职能部门要明确责权;财会人员要持证上岗;实行财务总会计师负责制。
1、帐目要明确,记帐要准确;要做到财务核算、费甩支出无违纪、无帐外资金。
2、建立完善的成本、费用责任制度和管理制度,按时报出资金表、成本核实报表,并进行财务经济分析。-建立严格的成本考核奖惩制度,实行“模拟市场,成本否决”核算制度。
3、坚决杜绝;布袋帐”与“老板一人”帐。
4、依法纳税,具体由国、地税部门核定。
5、要严格财务管理,加强成本管理,保证一定的盈利水平。
四、现代化管理
(一)现代企业制度
要以法治厂,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端正经营思想,明确目标,适应市场,制定经营战略并实施。
1、实施股份制公司运作;执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2、要有完善的资产管理制度,达到自我晋城市人民政府约束,自我发展。
(二)计算机管理
要制订计算机管理目标的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财务、资产、营销、生产实现计算机辅助管理;高炉运行炉况实现微机监控,营销进入互联网络;并积极实施计算机成果应用。
(三)精神文明建设与企业文化
要树立反映本企业特色的企业精神;各级员工实行一岗双制(岗位责任制和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制);全体员工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企业要成为职工之家,企业要有凝聚力,员工要有敬业精神。
五、本办法适用于100m3似上高炉生铁冶炼企业,由晋城市乡镇企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处理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投机倒把犯罪案件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处理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投机倒把犯罪案件的规定

1989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近几年来,一些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和政策,通过各种手段进行投机倒把活动,为本单位牟取非法利益,特别是有些机关、单位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从事投机倒把活动,严重地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经济环境,妨害了改革和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对此,除一般应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及其他行政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外,其中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惩处,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补充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85〕高检会(研)字第3号《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中,关于如何处理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投机倒把罪的几个问题的司法解释,特作如下规定:
一、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和政策,进行投机倒把活动,为本单位牟取非法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并且手段恶劣,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或者严重危害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利益的,除按照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投机倒把所得的一切财物,应予追缴。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进行投机倒把活动,一般以非法经营数额达到30万元至60万元,或者非法获利数额达到10万元至2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以及经济犯罪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参照上列数额意见,提出本地区具体数额标准。并在办理案件中,将本地区确定的数额标准和单位投机倒把的其他构成条件结合起来考虑,决定是否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进行投机倒把活动手段恶劣,是指上述单位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内外勾结进行投机倒把活动,或者把国家计划内物资、指标转为计划外物资、指标,加价倒卖牟取暴利等。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投机倒把活动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但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如生产、推销、倒卖假农药、假种子、假化肥、以及假药、假酒等伪劣商品,破坏工农业生产或者危害人民生命和健康;以救灾抢险等有特殊重要用途的款物进行投机倒把;以及倒卖重要农用物资、粮食等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生产、生活资料等,亦应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如果法律或司法解释对犯罪性质、数额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该规定办理。
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牟取非法利益,与投机倒把单位(包括相互有隶属关系的单位)通谋,为其提供批件、货源、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组织劳务或者给与其他方便,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投机倒把的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进行投机倒把犯罪,符合本规定第一条标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117条的规定处罚;对于少数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刑法第118条的规定处罚。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饱私囊的,分别不同情况,如果属于个人投机倒把,依法从重处罚;如果属于贪污或者受贿等犯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个人或伙同他人犯投机倒把罪的,依照刑法第119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私营企业或者个人非法成立的经济组织投机倒把构成犯罪的,应按个人投机倒把认定。
四、本规定下发以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中的有关规定处理过的案件,不再变动。本规定下发以后尚未办理或者正在办理的案件,按照本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计税依据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计税依据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一、对于营业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商品,凡是纳税人以低于正常价格作价销售的,税务机关应按以下原则核定其营业税计税依据:
1.属于国家统一定价或规定具体作价标准的商品,不得低于国家所定价格或价格标准;
2.属于国家允许企业自行定价的商品,不得低于企业销售同类商品的平均销售价格。
二、对于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商品,应按照新商品的销售价格(即不剔除旧商品的收购价)计算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将收回的旧商品再销售的,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三、对于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商品,应于商品销售时按实际销售收入征收营业税;纳税人“还本销售”的支出,不得冲减商品销售收入。
四、纳税人采取“价格折让”方式销售商品,如果价格折让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单独注明,对这部分折让额不计征营业税;如果纳税人将这部分折让额另开一张发票,无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计税依据中减除。
五、对于纳税人销售带包装的商品,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在财务上如何核算,也不分包装物是自制的、还是外购的,均应并入商品销售收入中计征营业税。
对纳税人销售带包装的商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包装物是否已作价随同商品销售,也不论这部分押金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凡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商品销售收入中计征营业税。



1992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