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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16:10: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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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教育部等


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6〕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厅(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厅(委、局)、卫生厅(局)、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团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务院扶贫办、共青团中央决定,联合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以下简称“三支一扶”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央关于做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服务基层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去、到基层去、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经受锻炼,健康成长,为促进农村基层教育、农业、卫生、扶贫等社会事业的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二、组织招募



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统一派遣的方式,从2006年开始连续5年,每年招募2万名高校毕业生,主要安排到乡镇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



(一)组织领导。人事部联合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务院扶贫办、共青团中央成立全国“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负责这项工作的总体规划、协调和指导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相应成立由人事、教育、财政、农业、卫生、扶贫、团委等部门组成的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落实本地区基层服务岗位,负责组织报名、招募、审核、体检、培训、派遣及相关材料的上报等工作。



(二)招募对象和条件。招募对象主要为全国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素质好,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2、学习成绩合格,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



3、具有敬业奉献精神,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4、身体健康。



(三)招募原则和程序。招募工作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并应有一定比例的名额招募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具体招募工作可按以下程序进行:



1、汇总计划。每年4月底前,省级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要收集、汇总乡镇一级教育、农业、卫生、扶贫等基层岗位需求信息,并上报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同时面向社会公开发布;



2、组织招募。每年5月底前,各地根据下达的招募计划和实际情况,采取考核或考试的方式进行招募;



3、确定人选。经审核、体检确定人选后,省级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要组织“三支一扶”大学生签署《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申请书》,并于每年6月底前将“三支一扶”大学生名单上报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备案;



4、培训上岗。各地要组织“三支一扶”大学生进行上岗前的集中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党和国家有关基层工作特别是农业、教育、卫生、扶贫方面的方针政策、本地区基层工作的现状、拟服务单位和岗位的基本情况、乡镇共青团有关工作业务等。每年7月底前派遣“三支一扶”大学生到服务单位报到。



三、服务期间的管理



各地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做好“三支一扶”大学生的管理服务工作。



(一)户档管理。服务期间,“三支一扶”大学生户口应统一由省级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指定的有关机构管理,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应按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人事档案原则上统一转至服务单位所在地的县级政府人事部门,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服务单位。对服务期间积极要求入党的,由乡镇一级党组织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日常管理。服务单位要负责为“三支一扶”大学生安排工作岗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承担其日常管理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积极为其提供业务培训机会。团县委要在每个接收“三支一扶”大学生的乡镇择优选拔1—2名条件适宜的大学生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并负责协调落实相关任职程序。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协调管理办公室要引导并教育“三支一扶”大学生遵纪守法,服从分配,虚心学习,联系群众,自觉遵守服务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服务单位的管理,充分运用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为基层群众服务。



(三)考核管理。县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三支一扶”大学生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工作,凡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的大学生,由团县委会同乡镇党委负责考核其担任团干部期间的工作情况,并将考核材料汇总报送县级政府人事部门,考核情况存入本人档案,并报省级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备案。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经省级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审核,颁发由人事部统一印制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证书》,作为服务期满后享受相关就业优惠政策的依据。“三支一扶”大学生应按照规定期限完成服务工作,由于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服务的,须经省级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批准,并履行有关手续。



(四)经费保障。“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限一般为2—3年,工作期间给予一定的生活、交通补贴,统一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上述费用及所需工作管理经费,由地方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付。中央财政将通过不断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予以支持。



四、服务期满后的相关政策及就业推荐



各地及有关部门要重视和做好服务期满“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就业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积极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一)各级人事、教育、财政、农业、卫生、扶贫、团委等部门要积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扎根基层。原服务单位有职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应优先考虑接收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县、乡各类事业单位,有职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也应拿出一定职位专门吸纳这部分毕业生。服务期满自主创业的,可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等有关政策。应届毕业生自愿到国家需要的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基层工作,服务达到国家规定年限,并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的,可以通过适当增加分数以及其他优惠政策,优先录用。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服务2年以上,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于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项目的,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三)各级人事、教育、农业、卫生、扶贫等部门要制定切实有效措施,采取多种手段,充分挖掘本系统就业岗位,积极吸纳“三支一扶”大学生进入本系统工作。各级人事部门要为“三支一扶”大学生建立专门的人才库,广泛收集各类用人单位的岗位需求信息,动员各类用人单位接收“三支一扶”大学生,有针对性地提供就业指导和推荐,帮助其落实就业单位。



(四)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根据本人意愿可以回到原籍或到其他地区工作,凡落实了接收单位的,接收单位所在地区应准予落户。进入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由接收单位按照所任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职务工资标准;其服务期限,计算为工龄。在今后晋升中高级职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



五、工作要求



各级组织、人事、教育、财政、农业、卫生、扶贫、团委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切实有效地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



(一)要加强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管理机制的建设,明晰职责,相互支持,紧密合作,及时总结分析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思路,把这项工作涉及到的各项政策和措施落到实处。



(二)要关心爱护“三支一扶”大学生,建立定期联系制度,深入了解其上岗服务情况,及时协助解决其工作和生活上出现的问题。



(三)要注意发现和培养在基层做出突出贡献的“三支一扶”大学生,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典型事迹,努力营造良好氛围,唱响到基层去、到艰苦地区去、到祖国和人民最需要的地方去的时代强音。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教育部
   财政部
   农业部
   卫生部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共青团中央
二○○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12月1日,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了加强和规范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工作的管理,总行对《中国农业银行使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的若干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农业银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国际业务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国政府和中国农业银行与世界银行签定的有关协议以及《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确保贷款项目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节省投资,提高效益。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其他贷款项目可参照办理。

第二章 采购的原则
第四条 项目采购应遵循经济、有效的原则,节约资金并提高效率。
第五条 项目采购应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为所有合格的投标人提供平等竞争的机会。
第六条 项目采购应程序公开,采用合理的评标方法,杜绝采购中的营私舞弊现象。
第七条 项目采购应尽可能购买成套设备。如果没有成套设备,可按单件或组合购买。

第三章 采购范围、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 采购范围
凡使用世界银行贷款从国内外采购的设备、原材料、技术与服务,以及项目的土建工程等,都属于项目采购范围。
第九条 采购方式
项目采购的方式分为国际竞争性招标(ICB)、有限国际招标(LIB)、国内竞争性招标(NCB)、询价采购、直接采购和自营工程。
国际竞争性招标指公开刊登采购广告,在国际范围内邀请投标人进行竞争性投标的采购方式。
有限国际招标是指不公开刊登广告,而是通过直接邀请所进行的国际竞争性招标。有限国际招标至少要邀请代表行业先进水平的3个国家的4家合格厂商进行投标,以保证价格具有竞争性。
国内竞争性招标指在国内刊登广告和按国内程序进行的竞争性招标。国内竞争性招标同时应遵循财政部颁布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国内竞争性招标采购指南》。
询价采购指无需正式的招标文件,而对国内外至少3家合格厂商的报价进行比较的采购方式。
第十条 招标采购的程序
(1)编制标书;(2)发布招标广告;(3)对投标者进行资格预审;(4)发售标书;(5)投标;(6)开标;(7)评标并将评标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批;(8)授标;(9)签定合同。

第四章 采购的管理
第十一条 采购的限额管理
凡超过500万美元(含500万)的设备采购,必须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方式;凡在10万美元至500万美元之间的设备采购,必须采用有限国际招标方式;凡在1万美元至10万美元之间的设备采购,必须采用国内竞争性招标方式;凡金额低于1万美元的设备采购,可采用询价方式。
凡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土建工程,必须采用国内竞争性招标,特大型土建工程应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
第十二条 采购的审批与管理
农业银行对项目采购实行总行和分行两级审批、管理。由总行审批的项目,其采购原则上由总行审批和管理,金额超过500万美元的项目采购,经总行审查后报世界银行审批。审批的内容是:(1)标书;(2)评标报告。其他项目的采购由省分行负责审批和统一管理,并在向总行申请偿付贷款前将项目采购情况报总行备案。
第十三条 招标公司的选择
项目采购的招标业务,必须委托农业银行认可的、具备国际或国内招标资格的专业招标公司办理。
第十四条 采购的审批
凡金额超过500万美元的项目采购,经总行审查后报世界银行审批。审批的内容是:(1)评书;(2)评标报告。
第十五条 采购的监督管理
在项目的准备阶段,农业银行应要求对项目单位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编制项目的采购计划,并对采购计划进行审查。
农业银行项目管理人员应参与招标采购的全过程,包括开标、评标及对评标报告进行审查。
在项目投标过程中,农业银行应要求对项目采购的开标、评标、定标过程进行公证,如有必要,由农业银行指定仲裁机构对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进行仲裁。
项目采购的国际结算业务,必须通过农业银行国际业务部办理。
农业银行项目管理人员应对招标采购进行事后的跟踪和监测,有关采购的文件、资料和监测记录都应保存在项目档案中。
第十六条 对采购不当的制裁
对违反本办法的采购支出,农业银行将不予贷款,并及时收回发放的贷款,直至撤销项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行制定,并由总行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各分行在此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国农业银行使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的若干规定》(农银发〔1993〕24号)同时废止。


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65号)


第六十五号


  《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田力普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对符合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予以优先审查,自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之日起一年内结案。

  第三条 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专利审查机构签订的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开展优先审查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可以予以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包括:

  (一)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技术领域的重要专利申请;

  (二)涉及低碳技术、节约资源等有助于绿色发展的重要专利申请;

  (三)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

  (四)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

  第五条 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优先审查的数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不同专业技术领域的审查能力、上一年度专利授权量以及本年度待审量等情况确定。

  第六条 请求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是电子申请。

  请求对尚未进入实质审查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进行优先审查的,申请人应当启动实质审查程序。

  第七条 申请人办理优先审查手续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审查并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的《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书》;

  (二)由具备专利检索条件的单位出具的符合规定格式的检索报告,或者由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检索报告和审查结果及其中文译文。

  第八条 第七条第二项所称专利检索条件是指:

  (一)具备使用《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的检索用专利文献和非专利文献进行检索的条件;

  (二)检索人员具有专业技术背景、接受过专利实务培训和检索培训;

  (三)能够由相应专业技术领域的检索人员按照《专利审查指南》的有关要求对请求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进行检索。

  第九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和审核优先审查请求,并及时将审核意见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对于同意进行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及时处理,并自同意优先审查请求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第十一条 对于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当尽快作出答复或者补正。申请人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两个月。申请人延期答复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停止优先审查,按一般申请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