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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饮食业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15:34: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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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饮食业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饮食业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府发〔1998〕58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饮食业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现将《宜昌市城区饮食业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月五日

  宜昌市城区饮食业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饮食业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保证食品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区内从事饮食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饮食业,是指用米、面、油等粮油原料,畜、禽、兽、水产品,各类蔬菜、水果、真菌类食品加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行业(包括集体食堂)。

  第三条 本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饮食业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

  第四条 饮食经营场所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加工经营面积不少于15~20平方米或者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售货亭、台、厨;

  (二)周围环境清洁,15米之内无厕所、垃圾或废物堆放场所、污水坑塘或其他污染源;

  (三)场地内地面整洁,有固定的自来水,排水畅通;

  (四)有防雨、防晒、防沙(尘)、防蝇、防鼠、防腐、密封的垃圾污物存放设施和专用消毒设施;

  (五)饮食加工操作间必须配有1.5米高的浅色瓷砖墙裙和紫外线灯。

  第五条 饮食加工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建设、规划部门在办理工程审批手续时,应当征求卫生行政部门的意见;进行工程验收时,必须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六条 从事饮食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饮食业生产经营活动。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

  第七条 饮食业加工经营者,应当在卫生许可证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超过许可的范围经营。确需变更经营范围的,必须重新申请取得卫生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租借、涂改卫生许可证。

  饮食业加工经营者应将卫生许可证置于服务台或其他明显位置。

  第八条 饮食业加工经营单位应当依照《食品卫生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食品卫生管理的规章制度,配备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确保食品卫生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九条 饮食业从业人员每年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并经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饮食加工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进行身体检查;对健康检查不合格者,以及未经食品卫生知识培训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得安排其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条 饮食加工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经营新鲜、洁净、无毒、无害、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及食品辅料;

  (二)制作肉、奶、蛋、鱼和其他易引起食物中毒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生熟隔离;

  (三)制作凉菜必须有专用操作间、专用工具、专用冷藏设备,并由专人操作;

  (四)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有防蝇、防沙(尘)设施或者其他符合卫生标准的简易覆盖物,出售时应使用专用工具取货,并附有清洁无毒的包装材料;

  (五)必须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具备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或者使用专业餐(饮)具消毒单位提供的消毒餐(饮)具;

  (六)饮食加工工具和容具必须清洗消毒,其他包装物、工作台面以及货架、厨柜必须保持清洁、无毒无害,及时清运垃圾;

  (七)从业人员应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上岗,保持个人卫生,上岗时不得有吸烟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

  (八)不得使用再生塑料器具、难以降解的泡沫饭盒盛装食品及其原料,送餐时必须使用专用保洁工具。

  第十一条 饮食加工经营者经营的食品不得加入药物,但是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物的,作为原料、调料或者营养强化剂加入的除外。

  不得在食品中加入罂粟等成瘾性物质。

  食品加工经营者加工经营药膳食品的,须将药膳配方报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核准。

  第十二条 禁止加工下列食品及食品添加剂:

  (一)非食用酒精配制的酒类;

  (二)硝酸盐及亚硝酸盐;

  (三)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禽、畜、兽、水产品;

  (四)受农药、化肥、鼠药污染的粮、油、蔬菜等原料;

  (五)其他不符合卫生标准的。

  第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食品卫生监督员,应当认真执行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任务,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食品卫生监督员需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取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证件。

  第十四条 食品卫生监督员出示有效证件后,有权进入饮食加工经营场所调查取证,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事实真相。

  食品卫生监督员可以根据监测目的和方法的需要,无偿采集食品、食品用洗涤剂、食品用消毒剂、餐饮具。采集样品时,应当向被采样的单位和个人出具采样凭证。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已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应当视具体情况组织医疗机构实施抢救;并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该饮食加工经营者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必要时应当责令饮食加工经营者立即公告,追回已售出的食品。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宜昌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4号



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1号)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规定,现将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赣州市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二、自2012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是指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江西省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三、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月10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

财建[2011]2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近年来,按照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统一部署,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工作,在部分省市开展公共建筑能耗动态监测平台建设试点,取得了良好效果,为节能量审核、制定能耗定额、建立能效交易机制提供有力支撑,充分激发了节能改造市场需求。但当前还存在大型公共建筑能耗水平高、增长势头猛、节能改造进展缓慢等突出问题。为切实加大组织实施力度,充分挖掘公共建筑节能潜力,促进能效交易、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服务机制在建筑节能领域应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进一步开展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十二五”期间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针对公共建筑特别是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监管体系建设,通过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及能耗动态监测等手段,实现公共建筑能耗的可计量、可监测。确定各类型公共建筑的能耗基线,识别重点用能建筑和高能耗建筑,并逐步推进高能耗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争取在“十二五”期间,实现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下降10%,其中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降低15%。

  二、加强新建公共建筑节能管理

  (一)严格执行节能标准。新建公共建筑应按照节能省地及绿色生态的要求指导工程建设全过程,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节能强制性标准,把能耗标准作为建筑项目核准和备案的强制性门槛,遏制高耗能建筑的建设。新建公共建筑要大力推广绿色设计、绿色施工,广泛采用自然通风、遮阳等被动节能技术。

  (二)实行建筑能耗指标控制。要强化公共建筑特别是大型公共建筑建设过程的能耗指标控制,应根据建筑形式、规模及使用功能,在规划、设计阶段引入分项能耗指标,约束建筑体型系数、采暖空调、通风、照明、生活热水等用能系统的设计参数及系统配置,避免建筑外形片面追求“新、奇、特”,用能系统设计指标过大,造成浪费。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建成后必须经建筑能效专项测评,凡达不到工程建设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三、深入开展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

  各省(区、市)应以大型公共建筑为重点,深入推进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

  (一)推进能耗统计、审计及公示工作。各省(区、市)应对本地区地级及以上城市大型公共建筑进行全口径统计,将单位面积能耗高于平均水平和年总能耗高于1000吨标煤的建筑确定为重点用能建筑,并对50%以上的重点用能建筑进行能源审计。应对单位面积能耗排名在前50%的高能耗建筑,以及具有标杆作用的低能耗建筑进行能效公示。

  (二)加强节能监管体系建设。中央财政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对重点建筑实行分项计量与动态监测,并建立能耗限额标准,强化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争取用3年左右完成覆盖不同气候区、不同类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监测系统。要重点加强高校节能监管,提高节能监管体系管理水平。示范省市及高校节能监管体系补助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55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2011年度补助资金申请截止时间为6月20日。

  (三)实施能耗限额管理。各省(区、市)应在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耗动态监测工作基础上,研究制定各类型公共建筑的能耗限额标准,并对公共建筑实行用能限额管理,对超限额用能建筑,采取增加用能成本或强制改造措施。

  四、积极推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工作

  “十二五”期间,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切实加大支持力度,积极推动重点用能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有效改变公共建筑能耗较高的局面。

  (一)实施重点城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各地应高度重视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工作。为突出改造效果及政策整体效益,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选择在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立健全、节能改造任务明确的地区,启动一批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到2015年,重点城市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下降20%以上,其中大型公共建筑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30%以上。改造重点城市在批准后两年内应完成改造建筑面积不少于400万平方米。对改造重点城市,中央财政将给予财政资金补助,补助标准原则上为20元/平方米,并综合考虑节能改造工作量、改造内容及节能效果等因素确定。重点城市节能改造补助额度,根据补助标准与节能改造面积核定,当年拨付补助资金总额的60%,待完成竣工验收,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实际工作量及节能效果审核确认后,拨付后续补助资金。财建[2007]558号文件规定的建筑节能改造贴息政策停止执行。申请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要制定实施方案(编制大纲见附件1)与资金申请表(附件2)。2011年申报截止日期为6月20日。

  (二)推动高校等重点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要充分发挥高校技术、人才、管理优势,积极推动高等学校节能改造示范,高校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应不低于20万平方米,单位面积能耗应下降20%以上。申请高校建筑节能改造示范,要编制实施方案(附件3)与资金申请表(附件4),由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论证后确定。补助标准及资金拨付,按照上述重点城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办法执行。2011年申报截止日期为6月20日。

  (三)积极推进中央本级办公建筑节能改造。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共同组织中央本级办公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并给予资金补助,具体补助标准根据改造工作量、节能效果、改造成本等因素核定。

  五、大力推进能效交易、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机制创新

  公共建筑节能工作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形成政府推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局面。

  (一)积极发展能耗限额下的能效交易机制。各地应建立基于能耗限额的用能约束机制,同时搭建公共建筑节能量交易平台,使公共建筑特别是重点用能建筑通过节能改造或购买节能量的方式实现能耗降低目标,将能耗控制在限额内,从而激发节能改造需求,培育发展节能服务市场。对能效交易机制已经建立和完善的城市,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在确定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时,向实行能效交易的地区倾斜。

  (二)加强建筑节能服务能力建设。各地要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中大力推广运用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要加强第三方的节能量审核评价及建筑能效测评机构能力建设,充分运用现有的节能监管及建筑能效测评体系,客观审核与评估节能量。要加强建筑节能服务市场监管,制定建筑节能服务市场监督管理办法、服务质量评价标准以及公共建筑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范本。要将重点城市节能改造补助与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相结合,对投资回收期较长的基础改造及难以有效实现节能收益分享的领域,主要通过财政资金补助的方式推进改造工作。在节能改造效果明显的领域,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进行节能改造,并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的规定执行。

  七、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组织管理

  各地要加强对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发改、商务、教育、机关事务等主管部门(机构)参加的议事协调机制,统一研究部署节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抓紧制定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节能改造等方面的技术标准、导则。各地应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中大力推广应用新型节能技术、材料、产品,带动相关产业发展。要加强对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及节能改造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在用电分项计量改造、用能设备改造、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工程中,加强安全控制,强化对计量器具、关键设备、保温材料、门窗等关键材料产品的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附件:

  1.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实施方案大纲

  2.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资金申请表

  3.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高校实施方案大纲

  4.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高校节能改造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 


附件1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实施方案大纲

  为了规范、指导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实施方案的编写,特制定本提纲。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介绍。包括本地区建筑总体概况(建筑总面积、建筑类型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基本情况(建筑、能耗情况、能耗基线等)。

  二、前期工作进展介绍。已完成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情况;建筑分项计量装置安装情况;能耗数据监测中心建设情况;监测平台运行管理情况;配套能力建设情况(组织模式、技术支撑、制度建设等);能耗动态监测及相关制度建设情况;监测平台建设资金使用情况。

  三、技术方案。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采用的技术类型;预计产生的节能量;节能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等。

  四、资金筹措情况。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资金需求总额及分项预算;申请中央奖励资金总额;资金筹措情况,包括地方财政准备补助的资金额度、市场融资情况等。

  五、配套措施。包括配套政策、技术标准、技术研发等。


附件2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资金申请表

         省      市:

是否已对所有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办公建筑进行能耗统计(是□,否□)           

是否已对50%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办公建筑进行能源审计(是□,否□)

是否已建立大型公建能效监测平台(是□,否□)

公共建筑总面积
m2
公共建筑总栋数

公共建筑能耗基线


政府办公建筑总面积
m2
政府办公建筑总栋数

政府办公建筑能耗基线


节能改造项目信息

序号
项目名称
建筑类型
节能改造面积(m2)
采用的节能改造技术
年节能量(吨标准煤)
总投资额(万元)
项目资金方式

(自筹或合同能源管理)
申请中央财政资金(万元)
项目实施起止时间


































总计











附件4

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高校节能改造申请表

学校名称               

是否已建立能耗水耗监测平台(是□,否□)            

是否已进行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工作(是□,否□)

校园总面积
m2
校园总栋数

能耗基线


节能改造项目信息

序号
项目名称
建筑类型
节能改造面积(m2)
采用的节能改造技术
年节能量(吨标准煤)
总投资额(万元)
项目资金方式

(自筹资金或合同能源管理)
申请中央财政资金(万元)
项目实施起止时间













































总计













附件3

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高校实施方案大纲

  为规范、指导高等院校节能改造实施方案的编写,特制定本提纲。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校基本信息。在校生、教职工数、学科设置、科研经费等。学校校区分布、占地面积、各类建筑面积、建筑年代、近期建设规划等。

  二、学校能耗水耗概况。包括近三年电耗、水耗、燃气量(天然气或城市煤气)、燃油量、集中供冷供热量等分类能耗、中水雨水利用、单位生均能耗水耗等。

  三、已有工作基础和工作条件。学校在节能节水、节约型校园建设、能源统计审计公示建筑栋数、节约型校园建设规划、能耗水耗监测平台、相关的法律规章制度、组织机构等。

  四、实施方案。建筑节能高等院校示范校园建设总体目标,单位生均能耗水耗降低目标。建筑节能高等院校示范校园节能改造总体实施规划、改造技术方案、计划节能量等。节约型校园建设各项资金预算、资金筹集(国家补贴、地方财政、学校自筹等)、资金使用计划、资金管理措施等。包括组织机构、配套规章制度、技术支撑、宣传教育等。

  五、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