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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业部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目标管理考评定级(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23 15:40: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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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业部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目标管理考评定级(暂行)办法

机械部


机械工业部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目标管理考评定级(暂行)办法
1995年4月18日,机械工业部

为深入实施《档案法》,进一步提高科学技术事业单位档案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科委、建设部联合下发的《科学技术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办法》和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要求,结合机械工业部档案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档案目标管理考评定级范围
部直属科技事业单位,包括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院、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科技事业单位近三年内仍参加考评定级活动。
二、等级划分与考评内容
机械工业部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目标管理等级,分为国家一级,国家二级和部级先进。考评总分数为100分。95分以上为国家一级,85~94分为国家二级,75~84分为部级先进。
三、申请定级的程序和要求
科技事业单位申请档案目标管理定级时,要明确提出等级要求。定国家一级的主要是规模较大的科技事业单位,其档案管理必须达到国内一流水平。定国家二级的应是机械工业系统档案管理的领先水平。规模小的单位,一般达到国家二级,原则上就不再晋升了。直接申请定为一级的单位需经国家档案局批准。各单位在正式申报定级前,应按照《机械工业部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目标管理考评内容和标准》规定的考评项目和考评内容,认真做好定级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经协作组组织预检,认为基本达到定级条件时,由申请定级单位正式写申请报告,填写《机械工业部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目标管理定级申请表》及《机械工业部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工作基本情况调查表》。经本单位领导审查同意后,报部办公厅,抄送地方档案局。
四、组织考评
机械工业部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目标管理定级考评工作,由部办公厅组织国家级和部级档案评审员参加,组成5~7人的考评组,对档案管理定级的单位进行考评。
五、时间和方法
(一)时间:部办公厅每年组织两次考评,五至六月份一次,九至十月份一次。申请定级报告材料,必须提前二个月上报,方可组织考评,如错过上报的时间,则顺延到下一次考评。
(二)方法:考评小组在进行考评时,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坚持标准,从严要求。一般采取听、看、查、评的方法进行检查验收。
听,就是听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和档案部门领导的汇报;
看,就是看机构设置,看库房,看设备,看规章、制度,看档案开发利用情况;
查,就是根据本单位的自检评述,对档案的完整情况和案卷质量进行检查;
评,就是根据听、看、查的结果,进行综合分析,提出考评意见,作出基本评价,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
六、审批与发证
考评组考评工作结束后,要写出考评意见。定为国家一级的,由部办公厅审核,报国家档案局审批、发证;定为国家二级、部级先进的,由部审批、发证。
七、发证的作用与奖励
档案管理等级证是验证部直属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水平的标志和考核管理基础工作的依据,是各单位领导、科技人员和档案人员辛勤劳动工作成绩的体现。获得国家级档案管理证书的单位,在全面质量管理、勘察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等考核验收时,享受档案专项工作免检权,并可作为评选先进单位的考核参考依据之一。对档案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人员应给予奖励。对档案目标管理工作作出重要成绩、表现突出的档案管理人员,其事迹可作为评选先进工作者或晋升的考核参考依据。
八、监督与检查
档案目标管理定级不搞“终身制”,部办公厅将定期通报定级情况并对已经定级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复查,发现定级单位档案管理水平低于证书等级时,要求定级单位限期整改,到期不合格者,予以降级或吊销其证书。
九、国家级和部级档案评审员的聘任与职责
机械工业部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目标管理国家级评审员,由部办公厅负责推荐,报国家档案局审批,发聘书。部级评审员,由部选聘发聘书。其职责是:对部直属科技事业单位的档案目标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参加档案目标管理定级的咨询、考评工作,及时向部办公厅反映有关情况和问题。
十、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

1989.05.25
青政(1989)53号
第一条 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 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确定在西宁、海东、海西、海北、海南、黄南等州、地、市所属各市、县城、建制镇及工矿区;玉树、果洛州所属各县城开征。
第三条 凡在我省开征地区使用土地的各类企业和有经营性质的单位及个人均为纳税义务人。
使用土地建房出租的单位和个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出租人为纳税义务人。
第四条 土地使用人占用的土地面积,应按照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面积为准;对使用土地超过批准占地面积的,按实际占用土地面积计税。
第五条 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分地区的年税额按附表规定的税额征收。
第六条 州、市人民政府和行署,应在附表所列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划分若干等级,拟定所属地区土地使用税额,报省税务局批准执行。
各州、市政府和行署对所属经济落后的县城、建镇的土地使用税额,可按本细则第五条(附表)规定的税额标准,适当降低其适用税额。其中西宁、海东地我可降低百分之十;海西、海南、海北、黄南州可降低百分之二十,玉树、果洛州可降低百分之三十。
第七条 纳税单位下属跨区、县的分厂、分店、车间、门市部、营业所、收购站和其他分支机构用地。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使用税。
中央及外省驻我省应纳土地使用税的单位,应由土地所属地区税务机关征收土地使用税。
第八条 占用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一)党政军机关、人民团体、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包括厂矿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二)凡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全额预算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用地(不包括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用地)。
(三)宗教寺庙、名胜古迹、公园(包括厂矿自建公园)自用的土地,即专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寺庙、教堂用地和喇嘛、教士等办公、宿舍、厨房用地,公共游览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不包括这些单位建房用于营业或出租的用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包括厂、矿为防止环境污染营造五亩以上的成片林区)。
(五)经批准开拓荒山、填河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八年。
(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即专门从事于种植、养殖业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七)在住房制度改革前,房地产管理部门建造出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八)在厂、矿范围以外的厂、矿专用铁路路基用地。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集贸市场为方便商贩经营的简易货棚用地。
(十)财政部明文规定或经省税务局核准的其他需要减税免税的土地。
第九条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土地使用税的,由省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第十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征,每半年缴纳一次。缴纳时间,由州、地、市税务局确定。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区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土地管理部门和使用土地单位应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土地权属资料。
纳税义务人应于土地使用税开征之月的二十日内,将土地位置、面积、使用情况等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新征用的土地,以及纳税义务人住址变更、土地使用权转移等的申报期限为三十天。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暂行条例》和《青海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京津塘高速公路项目)

中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


(京津塘高速公路项目)
(签订日期1987年9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借款人”)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以下称“银行”)于一九八七年九月十四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A)借款人认识到在同一天借款人和国际开发协会(以下称“协会”)签订的开发信贷协定附件二中所阐述的本项目的可行性及重要性,要求银行对本项目的筹资提供帮助。
  (B)借款人还要求协会通过开发信贷协会以新增的资金对本项目的筹资提供帮助,协会已同意提供本金总额等值于九千八百九十万个特别提款权(SDR98 
900 000)的帮助。
  (C)借款人和银行的意旨在按照本协定提供贷款资金之前,尽可能按实际情况用本开发信贷协定提供的信贷资金支付项目有关费用。
  鉴于银行同意,特别是以上文为基础,按照本协定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贷款。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和定义
  1.01节 银行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实施的《贷款及担保协定通则》(简称《通则》),除了删去其3.02节中最后一句以外,是本协定整体的组成部分。
  1.02节 本协定中所使用的词汇,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其含义与《通则》和开发信贷协定中所作的解释相同,但“开发信贷协定”一词系指在本协定签订的同一天借款人和协会就本项目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同样可随时修改。其条款包括协会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实施的《开发信贷协定通则》,均适用于本协定,并且所有附件和协议均为开发信贷协定的补充。

  第二条 贷款
  2.01节 银行同意按照本贷款协定所规定和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以多种货币计算的总额相当于二千五百万美元($25 000 000)的贷款。
  2.02节 本项贷款金额可根据开发信贷协定《附件一》的规定,从《贷款帐户》中提取,用于支付已发生的(如经银行同意,亦可用于支付将发生的)本开发信贷协定《附件二》中所述本项目所需的并应由本贷款资金支付的商品和服务的合理费用。
  2.03节 本项目的截止日期应为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银行另定更晚的日期。更晚的日期,由银行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借款人对尚未提取的贷款本金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0.75%)的年率,按时向银行交纳承诺费。
  2.05节 (a)对于已提取但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按每一个“利息期”的年利率及时交付利息。此项年利率应为0.5%加上该利息期开始前刚结束的上一个“半年期”的核定借入款费用。
  (b)银行根据实际可能,在每一个半年期终了后,及时将本半年期的“核定借入款费用”通知借款人。
  (c)在本节中使用的词汇:
  (i)“利息期”,系指本协定第2.06节中规定的每一日期开始的六个月时期,包括本协定签订之日在内的“利息期”。
  (ii)“核定借入款费用”系指银行于一九八二年六月三十日后提取而未清偿的借入款的费用,由银行以合理确定的年利率表示之。
  (iii)“半年期”,系指按日历年计算的前六个月或后六个月。
  2.06节 利息和其他费用须每半年交付一次,交付日期为每年的一月十五日和七月十五日。
  2.07节 借款人应按本协定附件中规定的分期还款表偿还贷款的本金。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根据本节(b)段,开发信贷协定2.02节(b)段,3.01,3.02,3.03,4.01,4.02,4.03节和4.04节以及附件一、二、三、四、五的规定应作为本贷款协定的组成部分,仅须对上述各节及附件二、三、四中作如下修改。
  (i)“协会”一词应读为“银行”。
  (ii)“信贷”和“信贷帐户”一词应读为“贷款”和“贷款帐户”。
  (iii)“本协定”一词应读为“本开发信贷协定”。
  (b)开发信贷协定中提供的任一部分的信贷资金,在尚未偿付的情况下应:
  (i)协会根据本节(a)段所列举的本开发信贷协定任一节和任一附件及根据本开发信贷协定2.02节(a)而采取的一切行动,包括给予的批准,应视为在协会和银行名义下或代表协会和银行而采取的行动和给予的批准。
  (ii)按照开发信贷协定上述任一节和任一附件的规定,借款人向协会提供的所有情况和文件须视为向协会和银行两者提供的情况和文件。

  第四条 银行的补救措施
  4.01节 根据《通则》第6.02节(K)的规定,补充规定以下事项,即项目执行协议的任一方未能履行《项目执行协议》中规定其承担的各项义务。
  4.02节 根据《通则》第7.01节(h)的规定,补充规定以下事项、即本协定4.01节所列的事项发生,并在银行向借款人发出通知后的六十天内继续发生。

  第五条 生效日期,终止
  5.01节 在《通则》第12.01节(c)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下列情况为本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批准本贷款协定,
  (b)与本协定生效有关,为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所有条件都将随之实现。
  5.02节 本协定签字后九十天作为《通则》第12.04节中所要求的日期。

  第六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6.01节 根据《通则》第11.03节的要求,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派为借款人的代表。
  6.02节 根据《通则》第11.01节的要求,兹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三里河     财政部
  电报地址:        电传号码:
  FINANMIN     22486 MFPRC CN
  Beijing
  世界银行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  20433
  西北区H街1818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          电传号码:
  INTBAFRAD      440098(ITT)
  Washington,D.C.248423(RCA)或
                 64145(WUI)
  在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妥善授权的代表,于上述规定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就本协定以各自名义予以签署,以昭信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经授权的代表             东亚太平洋地区副行长
    韩 叙               卡洛斯·曼诺古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