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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和美利坚合众国商务部电信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

时间:2024-07-07 03:18: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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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和美利坚合众国商务部电信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

中国邮电部 美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和美利坚合众国商务部电信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2年10月28日 生效日期1992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和美利坚合众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双方),为促进电信领域的科学技术合作,根据一九七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在华盛顿签订并经修改和延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按本议定书寻求的民用和商用电信领域的科学技术交流和合作活动,应在平等、互利和互惠的基础上,遵照双方的法律和规章进行。

  第二条 本议定书范围内的合作可包括下列内容:
  一、电信科技有关的电磁波传播;
  二、美国民用的地面和空间通信系统的标准和准则;
  三、无线电频谱管理;
  四、自然灾害时的民用应急通信;
  五、民用的地面和空间通信的实用电信技术;
  六、双方同意的其他内容。

  第三条 本议定书范围内的合作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就双方感兴趣的课题交换科学技术情报;
  二、互派专家、学者和科技人员;
  三、就双方感兴趣的课题开展合作研究;
  四、联合组织学术研讨会、座谈会、授课和讲座;
  五、政府部门、工业企业、技术研究单位及院校相互之间的科技合作;
  六、双方同意的其他合作方式。

  第四条 在开始活动前,双方应制订工作计划。各项活动的具体任务、责任和条件应列入本议定书的附件。初步工作计划已经制订并列入本议定书的附件一。

  第五条 根据本议定书进行的合作活动,将视双方所能获得的经费和人力而定。关于经费,应按一致同意的办法负担费用。

  第六条 根据本议定书进行的活动,应在中美科学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的指导下进行。双方应各指定一名代表,负责协调和确保各自一方执行本议定书的条款。双方指定的代表应通过信函联系,商定合作的活动和其他有关事宜。需要时,经双方同意,双方代表可进行会晤,磋商执行本议定书的有关事宜。

  第七条 根据本议定书进行的电信科技合作活动所产生的科学技术情报资料,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能向其他政府或世界科学界公布。如需公布,必须经双方指定的代表逐项审核。

  第八条 根据本议定书进行的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的科学技术情报,应是提供方确信为准确和可靠的,但提供方不保证所提供的科学技术情报资料适于接受方的任何特定的用途或应用。

  第九条 执行本议定书合作活动的过程中引起的或提供使用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条款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于一九七九年一月三十一日签署,并经修改和延长的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的附件一中作了规定。

  第十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除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于一九七九年一月三十一日签署,并经修改和延长的科学技术合作协定先行终止。经双方书面一致同意,本议定书可予以修改或延长。
  任何一方都可按照自己的意愿在任何时候终止本议定书,但欲终止本议定书的一方应提前六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
  本议定书的期满和终止不影响根据本议定书确定的、并在其有效期内开始的具体合作活动的效力或期限。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八日在华盛顿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        美利坚合众国商务部
   代      表          代     表
     赵墨林           格里高利·F·沙帕道斯
    (签字)              (签字)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岳政办发[2008]6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岳阳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06〕4号)同时废止。







二○○八年四月八日







岳阳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精神,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落实安全责任,强化安全监督,努力控制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有关单位及中央、省属驻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目标分为工作目标和事故控制指标。工作目标、控制指标和考核细则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制订下达。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有关单位及中央、省属驻岳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各责任保证单位必须按照责任承诺的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层层分解安全责任,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完成各项工作目标和事故控制指标。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每年12月底,各被考核单位将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自评结果书面报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考核。

第六条 考核采取百分制计分,其中安全工作目标占70分,事故控制指标占30分。采用逐项扣分办法,每项扣分直至该标准分扣完为止。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70至89分的为安全生产工作合格单位。被考核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合格单位:

(1)考核结果在70分以下的;

(2)辖区内或本单位发生一起死亡10人以上重大、特别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3)辖区内发生两起以上(含两起)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不包括主要责任属外地的交通事故)。

第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考核内容。安全生产工作被考核为先进的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被考核为不合格的单位,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不得评先评优和晋升。中央、省属驻岳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将上报其主管部门。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处理私改遗留问题优惠房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处理私改遗留问题优惠房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府〔2007〕10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市区处理私改遗留问题优惠房供应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七月二日

苏州市市区处理私改遗留问题优惠房供应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处理私改遗留问题中房主住房困难问题,做好优惠房供应管理工作,根据《关于苏州市城区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府办〔1994〕8号)和苏府办议案复〔2005〕125号文精神,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私改遗留问题,是指我市在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中,存在的错改性质的遗留问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优惠房,是指由政府提供、实行低于市场价的政府指导价、限定供应对象、专门用于解决原平江、沧浪、金阊区范围内,处理私改遗留问题中房主家庭住房确有困难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四条 申请购买优惠房的对象,必须是本市现住房确有困难的房主(继承人)的家庭,或为解决符合条件的房主住房困难,自愿搬迁的私房租户(如房主和租户均有购房意愿的,其优先顺序为:非原租户中现住私房面积较大的租户、房主、原租户)。申购对象同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存在的私改遗留问题,已按一次性经济补偿或带租户发还产权方式处理完毕的(私改遗留问题在拆迁中,已按拆迁私房规定,对使用权进行了相应安置或补偿的除外)。

  (二)私改后,未给房主留自住私房的或所留自住私房,按当时家庭人员计算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

  (三)房主或继承人家庭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或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14平方米的。

  第五条 优惠房价格。处理私改遗留问题优惠房房源在市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供应序列中逐年解决,价格按当年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供应价确定,属于完全产权。

  对为解决符合条件的房主住房困难,自愿搬迁,但经济确实困难符合廉租房配给条件的租户,作为无房户列入廉租房计划中解决,所需购房款在廉租房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六条 优惠房供应标准,以处理私改遗留问题时确定的改造户为一家庭单位,每户限购一套。具体申购人必须是由其家庭内部自行协商确定的该家庭人员或带户发还租户中的自愿搬迁户。其中:

  (一)错改房在80平方米(不含80平方米)以下的,可申请购买60平方米以内的优惠房一套;

  (二)错改房在80~150平方米(不含150平方米)的,可申请购买80平方米以内的优惠房一套;

  (三)错改房在150平方米(含150平方米)以上的,可申请购买100平方米以内的优惠房一套;

  (四)超过面积标准的部分不享受低于市场价的政府指导价。

  第七条 房主或继承人家庭现住房面积的计算。房主或配偶在苏州市区的,按其家庭现住房面积计算;房主和配偶不在苏州市区的,按房主或全体继承人协商确定的,在苏州市区的子女或继承人中的具体申购人家庭现住房面积计算。

  现住房面积应以建筑面积计算,无法确定建筑面积的可以按使用面积计算。

  下列房屋应当认定为申购家庭的原有住房,计入家庭人均住房面积:

  (一)家庭成员现拥有的私有住房;

  (二)家庭成员现承租的公有住房;

  (三)家庭成员按房改优惠政策购买的住房;

  (四)现住的直系亲属的住房;

  (五)家庭成员在申购前5年内已转让的私有住房;

  (六)家庭成员在申购前5年内已转让使用权的公有住房;

  (七)家庭成员在申购前5年内已被拆迁并领取拆迁补偿款的自住房;

  (八)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或购买的其他住房。

  第八条 除申购家庭夫妇外,下列家庭成员可以作为计算家庭分摊住房面积的人口:

  (一)与申购家庭夫妇同住的未婚或离异、丧偶后他处无住房的直系亲属;

  (二)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

  (三)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四)出国、出境未定居的未婚子女;

  (五)正在服刑的未婚或离异、丧偶后他处无住房的直系亲属。

  第九条 以上所称直系亲属,是指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亲属。

  第十条 申购家庭向处理私改遗留问题时的所在区房产管理局提出申请:

  (一)申购家庭夫妇的任何一方持夫妇双方身份证、家庭户口簿、婚姻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使用权凭证,向所在区房产管理局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苏州市区购买处理私改遗留问题优惠住房申请审批表》;提交经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或律师事务所见证的,家庭成员协商确定的具体申购人证明(如果具体申购人为租户,还需提交该租户同意申购的证明),以及受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区房产管理局受理申请后进行核实,对符合申购条件的,签署初审意见,报市房产管理局复核。

  (三)市房产管理局经复核,对符合申购条件的,将申购家庭人口、住房状况等情况在苏州房产信息网公示,公示后15日内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后异议不成立的,签署核准意见,并注明可以享受的购房面积。

  第十一条 购买住房的先后顺序,应当采用公开抽(摇)号的方式产生。抽(摇)号的方法参照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供应“摇号规则”执行。

  第十二条 申购家庭持 “苏州市市区处理私改遗留问题优惠住房购房通知书”到指定建设单位购买住房。

  第十三条 经批准购房的申购家庭,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能购房的应当重新申请。经批准购买的申购家庭在抽取选房顺序号后或选房后,自愿放弃购买的,今后不得重新申购。

  第十四条 采用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等欺骗手段,骗购处理私改遗留问题优惠房的,一经查实,由市房产管理局追回其已购住房,或由购房人按不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补足购房款;并可以提请其所在单位对采用欺骗手段的申请人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五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房产管理局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从事处理私改遗留问题优惠房,审核、审批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吴中区、相城区、工业园区、高新区可参照执行或根据本《办法》制定符合本辖区实际的相应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