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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广州市公用电话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14:19: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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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广州市公用电话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颁发《广州市公用电话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公用电话管理办法》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公用电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用电话管理,加快公用电话的发展,根据《广东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广州市电信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区公用电话的管理。
第三条 公用电话是指设置在公共场所,为公众提供电话服务,并按规定收取相应费用的电话设施。
第四条 公用电话是城市公用事业的组成部分,是公众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通信工具,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公用电话的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
第五条 广州市电信局是本市辖区内公用电话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公用电话的统一规划,设置和业务管理。
公安、城管、市政、规划、供电、物价、技术监督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电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规划与设置
第六条 市电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社会需求,编制全市公用电话网点设置规划。
第七条 市区主要街道、车站、机场、码头、宾馆、医院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应设置公用电话亭(站)、投币或卡式公用电话,所在单位应为公用电话的设置提供便利。
公用电话所占用的场地无偿使用。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要求承办公用电话业务的,应向市电信部门提交承办申请,市电信部门接到承办公用电话申请后,应在7日内答复。
经批准承办公用电话的,发给《广州市公用电话承办证》,并签订《公用电话承办协议书》。
第九条 《广州市公用电话承办证》不得涂改、转让、买卖和出租。
第十条 未取得《广州市公用电话承办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公用电话服务。
已取得《广州市公用电话承办证》的单位和个人要求终止服务的,应提前3日向市电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终止手续。

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
第十一条 公用电话承办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标志牌、收费价目表和摆放计费表;
(二)公用电话亭(站)的电话机,投币电话和计费表应使用国家规定的规模型号;
(三)公用电话亭(站)的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工作证;
(四)使用市电信部门统一印制的公用电话通话凭证和服务收据;
(五)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公用电话通话费、传呼费、服务费标准收费;
(六)在服务场所公布公用电话号码和监督电话号码;
(七)居民住宅区公用电话站服务时间每天不得少于12小时。
第十二条 使用公用电话一经接通,应按规定交费。
拨打公安报警(110)、火警(119)、救护(120)、交通事故报警(122)电话免收通话费。
第十三条 承办公用电话的单位和个人应在交费期限内向广州市电信局缴交费用,逾期未清缴的,按规定每天加收1%的滞纳金。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公用电话的机线设备,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市电信部门同意擅自移动和在公用电话通信线路上搭接电话机、传真机或其他通信终端设备;
(二)损毁公用电话亭(站)、投币电话、卡式电话和计费表等设施;
(三)将公用电话亭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市电信部门应加强对公用电话承办者的检查和监督工作。
市电信部门工作人员在进行检查时,应出示由广州市人民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承办者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六条 市电信部门应认真及时处理下列投诉:
(一)无证经营公用电话;
(二)不按规定标准收费;
(三)服务质量差劣。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电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广州市公用电话承办证》擅自开办公用电话业务的,责令其停止服务,按公用电话的标准追缴通话费用,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屡犯或不接受处罚的,中断其通话线路。
(二)擅自移动、污损或损毁公用电话设施的,责令其恢复原状,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承担赔偿责任,并可按赔偿总额50%处以罚款。
(三)擅自利用通信线路,单位总机搭接分机或使用投币电话设置公用电话的,责令其拆除,追缴其经营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不按《公用电话承办协议书》规定开展服务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涂改、转让、买卖、出租《广州市公用电话承办证》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六)拖欠话费超过一个月的,除追缴全部费用外,中断通话线路。
违反本条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公用电话承办者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由物价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物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公用电话承办者故意损坏计费表或利用计费表作弊的,由质量监督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刁难、围攻、殴打电信管理人员,阻挠其依法执行公务,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起诉,不申请复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电信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由所在部门或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6年6月1日起实施。




1996年5月20日

中缅关于两国支付协定终止后未了事项处理问题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缅甸联邦革命政府


中缅关于两国支付协定终止后未了事项处理问题的换文


(签订日期1966年7月2日)
             (一)我方去文

缅甸联邦革命政府贸易部秘书登汗上校:
  我荣幸地提及我们一九六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就中缅支付协定有效期终止后,银行清算帐户差额和未执行完毕的合同和协议的付款如何处理问题进行了会谈并参照我一九六六年六月六日致您B.COM.344/66号函以及您一九六六年六月十七日复我的32HTATA66号函,达成协议如下:

 一、双方同意中缅支付协定于一九六六年六月三十日期满后,银行清算帐户差额用现汇英镑偿付。

 二、双方同意中缅支付协定于一九六六年六月三十日期满后,未执行完毕的合同和协议的付款改用英镑支付。
  如您同意上述内容正确地说明了我们之间达成的协议,请来函确认。双方自换函之日起即通知各自国家银行按上述协议进行清算。
  请接受我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缅甸联邦大使馆商务专员
                        周 康 仁
                         (签字)
                     一九六六年七月二日于仰光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缅甸联邦大使馆商务专员周康仁先生:
  我荣幸地收悉您一九六六年七月二日B.COM.424/66号来函,其内容如下:
  (内容见我方去文)
  我确认上述内容正确地说明了我们之间达成的协议。
  请接受我最崇高的敬意。

                  缅甸联邦革命政府贸易部秘书
                      登   汗
                      (签字)
                   一九六六年七月二日于仰光

关于切实解决部分领域农民不合理负担问题的通知

农业部 国务院纠风办 财政部等


农业部 国务院纠风办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法制办 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切实解决部分领域农民不合理负担问题的通知

农经发[2009]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委、办、局)、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法制办、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新闻出版局:

今年以来,各地各部门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农民负担水平不断下降,保持了整体平稳的态势。但是,一些地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农村义务教育、部分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农业灌溉水费电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农民不合理负担问题仍然存在,而且乱收费的手段和方式在不断翻新,更具隐蔽性。对此,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近日对解决部分领域农民的不合理负担问题作出重要批示。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中央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减负工作的领导,再接再厉,持之以恒地把减负工作抓紧抓实抓好,绝不能掉以轻心和有丝毫松懈。要把切实解决好部分领域农民不合理负担问题作为当前的工作重点,立足当前,兼顾长远,尽快研究采取有效的解决办法,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切实巩固减负工作成果,保持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经国务院减轻农民负担联席会议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展乱收费问题的专项治理。各地要针对农民反映的突出问题,特别是计划生育、殡葬、农民外出务工经商办证、农村义务教育代收费等乱收费问题,年内集中时间、集中人力开展一次专项治理。要坚决纠正越权设立农村义务教育收费项目、违规制定收费标准的行为,严禁将讲义费、取暖费、电子阅览费等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作为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事项收费,严禁学校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严肃查处教育乱收费行为。对收取涉及计划生育、殡葬、农民外出务工经商办证等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严禁超标准、超范围收取,不得强行代收其他费用。对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遵循公开、合理、自愿的原则,禁止强行服务、强行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禁止将政府对农民的公益性无偿服务变为有偿服务。专项治理由地方政府统一部署,有关责任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农业、监察(纠风)、财政、价格、法制等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在专项治理中,对涉及农民出钱出物出劳的文件要组织有关部门严格审核,对突出问题要采取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和措施,对各种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对有关制度要进一步充实完善。治理结果要组织严格检查,确保治理工作取得明显实效。

二、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要进一步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加强对基层一事一议组织实施的指导,积极引导农民按民主程序议事,按民主决策事项出资出劳。要加强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组织实施的监管,对超出议事适用范围、违反民主议事程序、超过限额标准的议事项目,不得列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范围;对县级未按一事一议规定程序复审的议事项目,要坚决予以制止;对以自愿名义强行要求村民出资或强行以资代劳、平调或挪用筹集资金及财政奖补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对私分、贪污筹集资金及财政奖补资金的,要坚决查处。

三、积极推进农村相关改革。尽快启动减轻农业用水负担综合改革试点,清理取消有关农业用水不合法、不合理收费,合理确定农业水费负担水平,规范集体或个人经营小型水利工程水费,农业用水负担较重地区农民负担要有明显减轻;统筹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加大农田水利投入,推进农业节约用水,强化农业用水负担监管,从根本上减轻农业用水负担,促进农村水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大农村电网改造力度,继续推进农村电力体制改革,降低农村电网线损和维护成本;根据农网改造和农电体制改革进程,加快推进城乡各类用电同价,切实降低农村用户电费负担。加快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法规的修订工作,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管长效机制。

四、实施重点地区的综合治理。当前部分领域农民不合理负担问题主要集中在部分地区,各省(区、市)要结合当地实际,选择一个或几个农民负担问题较多的县(市、区)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实行综合治理,着力解决区域性、综合性的农民负担问题。在综合治理中,要坚持同级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实行排查、处理、整改全程督办,对县域内所有涉及农民负担的问题要全面排查,对不该收或多收的钱物要如数退还,对相关责任人处理要及时到位,对相关制度要进一步完善。当年未达到治理目标的,要继续实施监控,直到农民群众满意为止。要通过治理,切实解决县域内农民反应强烈的突出问题,探索建立农民负担监管的长效机制和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投入的新机制,以点带面推动全省(区、市)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五、认真解决农民信访反映的问题。各地要认真落实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统一部署,在近期尤其是国庆前后要切实加强农民负担信访工作,公布联系方式,加强协调配合。对信访事项要严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得置之不理或者推诿、敷衍、拖延,不得虚报处理结果。对农民反复上访、长期难以解决的问题,要跟踪督办,妥善解决。对国家有关部门交办、转办的涉及农民负担的重点信访件,省级有关部门要派人实地督办,处理到位。对领导批示或线索较清晰、社会影响较大的信访案件,有关部门要组成联合调查组直接查办,一经查实,必须严肃处理。

六、加大涉及农民负担案件的查处力度。各级监察(纠风)部门要把案件查处和严格责任追究作为推动减负工作开展的重要手段,认真查处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侵害农民切身利益的行为,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要予以公开曝光,起到警示和威慑作用。同时,要通过查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进而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标本兼治,纠建并举,不断深化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七、组织搞好今年的农民负担检查。今年年底前,各省(区、市)要普遍开展一次农民负担检查。要将涉农价格和收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所需费用与劳务的筹集、相关支农惠农政策执行情况、减轻农民负担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等内容有机结合,全面检查。要采取县乡两级自查、省市两级抽查的方式进行,查清、查细、查实,实行检查与处理相结合,保证检查效果。国务院减负联席会议组织重点抽查。要通过检查,有效遏制涉农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和各种摊派现象的发生,确保不出现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事)件。







农 业 部
国务院纠风办
财 政 部
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法制办
教 育 部
新闻出版总署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